市绿化市容局发布《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工业园区绿地率统筹平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工业园区绿地率统筹平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绿容 (2020) 413号

 

 

各相关区人民政府,市属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本市工业园区绿地率统筹平衡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本市工业园区绿地率统筹平衡的实施意见

 

 

为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的若干措施》(沪府规〔2020〕16号)精神,推进本市工业项目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妥善协调企业发展和绿地率指标之间的关系,全面统筹工业园区绿化建设和管理,更好支撑工业园区和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市工业园区绿化建设和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落实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绿地率统筹平衡管理自主权

(一)本意见适用范围为本市产业基地、产业社区所在的工业园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园区管理机构”)是指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代表政府管理工业园区各类事务的管理机构。园区管理机构一般为工业园区管委会;没有设置管委会的,由区政府确定具体管理部门。

(二)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平衡园区各类绿地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1、组织编制园区绿化专项规划和建设计划;

2、确定并审核各类项目附属绿地比例;

3、会同区绿化管理部门统筹安排园区绿地建设计划并推进实施,协调、督促园区各类绿地建设;

4、负责落实各类绿地养护管理。

(三)对于园区现状绿地率未达到20%且需要平衡单块工业用地项目绿地率指标的,或者需要对现状已建成附属绿地进行调减的,园区管委会必须组织编制园区绿化专项规划和建设计划,并报市绿化管理部门审定。其中,跨区域统筹编制园区绿化专项规划的,规划范围由市绿化市容局会同市规划资源局、市经信委认定。工业园区外新建工业项目的附属绿地,不得低于项目用地总面积的20%。

(四)园区管理机构应切实增强依法规划建设管理园区各类绿地主动意识,强化担当,确保园区绿化总量达到法定要求,并自觉接受市、区绿化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明确工业园区绿地规划建设管理总体要求

(五)工业园区绿地总面积不得低于工业园区用地总面积的20%,各类绿地具体包括:

1、公共绿地;

2、防护绿地;

3、道路绿地;

4、建设项目附属绿地等。

(六)鼓励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实施屋顶绿化,实施的屋顶绿化可参照《屋顶绿化技术规范》(沪绿容〔2015〕330号)折算附属绿地面积。

(七)园区管理机构按照确定的园区范围及相关绿化建设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工业园区绿化专项规划,明确各类绿地规划布局和建设标准,统筹平衡各项目附属绿地比例。工业园区绿化专项规划由园区管理机构报区绿化管理部门,经初审后转报市绿化管理部门审定。经审定的工业园区绿化专项规划是园区内各类项目附属绿地比例管理的依据。

(八)已出让产业项目可根据审定的工业园区绿化专项规划调减附属绿地比例。由于安全环保因素对产业项目附属绿地有特殊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土地出让条件中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九)园区管理机构根据绿化专项规划和工业园区开发进度,会同区绿化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工业园区绿地五年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原则上应与工业项目的开发进度保持一致,经区绿化管理部门平衡后纳入区绿地建设五年规划和区年度建设计划。

三、优化工业园区配套绿化项目审批备案

(十)完成工业园区绿化专项规划并经审定的,区绿化管理部门不再对园区内单个建设项目附属绿地出具审查意见,由园区管理机构按照园区绿化专项规划中确定的各类项目附属绿地比例负责核定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出让条件)、审查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方案、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等,并报区绿化管理部门备案。

(十一)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接受园区管理机构、区绿化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确定工业园区已建成附属绿地调整程序

(十二)按照园区绿化专项规划需要调减已建成项目附属绿地的,园区管理机构应制定绿地占补平衡方案,经充分论证评估后,报市绿化管理部门审定。

1、调减的绿地应优先在工业园区内通过新建规划绿地予以补足,也可由区政府在本辖区工业园区之间予以平衡补足。补充绿地建设纳入第二年绿地建设计划管理。

2、经审定确不具备补绿条件的,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市部分绿化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缴纳绿地易地补偿费。

五、强化监督管理

(十三)未编制绿化专项规划和绿地建设计划的工业园区,工业项目附属绿地比例不得调减,已建成附属绿地调整不得减少现状绿地面积。专项规划编制审批过程中确需调减建设项目附属绿地比例或者调整已建成附属绿地面积的,由园区管理机构会同区绿化管理部门专题研究确定,并纳入绿化专项规划。绿化专项规划编制审批过程一般不超过1年,超过1年未完成上报审批的,工业项目附属绿地比例和已建成附属绿地不得调减。

(十四)市绿化管理部门对全市工业园区绿地专项规划实施情况建立动态评估和预警通报机制,并适时对外公布。

(十五)区绿化管理部门对工业园区年度绿地建设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市绿化管理部门备案。连续三年未完成绿地建设计划的工业园区,市绿化管理部门对园区管理机构进行约谈,明确整改时限和要求。整改时限内仍未完成计划任务的,该园区内建设项目附属绿地比例管理不再参照本意见执行,已建成绿地不得擅自占用和调整。

本意见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全市产业基地、产业社区目录

序号

名称

浦东新区

1

大飞机总装产业基地

2

临港重装备产业基地

3

张江高科技园区北区产业社区

4

张江高科技园区中区产业社区

5

张江高科技园区南区产业社区

6

康桥工业区东区产业社区

7

康桥工业区南区产业社区

8

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内)产业社区

9

金桥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外)产业社区

10

浦东高东产业社区

11

浦东曹路产业社区

12

浦东合庆产业社区

13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外高桥片区)产业社区

14

洋山保税港区产业社区

15

中国(上海)自贸区(机场片区)产业社区

16

临港主产业园区产业社区

17

临港综合区产业社区

18

南汇新城产业社区

19

浦东唐镇产业社区

20

张江总部园产业社区

21

浦东北蔡产业社区

22

浦东康东产业社区

23

浦东御桥产业社区

24

康桥电信信息产业园产业社区

25

浦东三林产业社区

26

浦东周浦产业社区

27

上海国际医学园区产业社区

闵行区

1

闵行经济开发区产业基地

2

马桥产业社区

3

莘庄产业社区

4

向阳产业社区

5

漕河泾浦江园产业社区

6

航天产业社区

7

紫竹产业社区

8

科技绿洲产业社区

宝山区

1

宝钢基地

2

宝山工业园区

3

上海机器人产业社区(顾村工业园)

4

滨江新材料产业社区

5

吴淞转型产业社区

6

罗泾产业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