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屋管理局发布《2019-2020年度上海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使用计划方案》



关于印发《2019-2020年度上海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使用计划方案》的通知

沪房市场〔2020〕1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用好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加快培育和发展本市住房租赁市场,依据《上海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沪建房管联〔2020〕443号,以下简称:《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2019-2020年度上海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使用计划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9月21日

 

 

2019-2020年度上海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使用计划方案

 

 

一、申请条件

2019-2020年度,中央财政支持本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总额为20亿元人民币。申请专项资金应当遵守《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新建租赁住房项目,2020年9月30日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实际开工。

(二)“非转租”(即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转化租赁住房)项目,2020年9月30日前取得所在区指定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材料,实际运营并已按规定或承诺按市、区工作要求及计划安排提供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服务。

(三)住房租赁企业贷款贴息,针对2019年1月1日-2020年9月30日期间,企业在运营阶段已实际支出的用于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对公贷款利息。

(四)住房租赁信息化建设项目,通过本市立项审批。

(五)与构建住房租赁体系相关的其他基础性工作,2020年10月30日前,与市房屋管理部门签订协议。

二、申请程序

(一)补贴申请主体信息注册

1、申请主体(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等)登录上海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 “服务指南”栏目(网址:https://zfzl.fgj.sh.gov.cn),点击“中央财政申报”,或直接登录http://183.194.244.128:8080/center/dist/index.html#

/login(以下简称:资金使用管理系统)进行用户注册。

2、用户注册成功后,申请主体按照用户使用手册的提示,填写上报企业基本信息。

(二)补贴申请的提出

用户基本信息经企业注册区房屋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申请主体方可通过资金使用管理系统,针对补贴项目提出专项资金的使用申请。属于“申请条件”所列第(一)(二)(三)项范围的,原则上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提交申请。

属于“申请条件”所列第(四)(五)项范围的,可通过线下方式向市房屋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补贴申请的受理

1、属于“申请条件”所列第(一)(二)项范围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受理;

2、属于“申请条件”所列第(三)项范围的,由申请主体注册(纳税)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受理。

3、属于“申请条件”所列第(四)(五)项范围的,由市房屋管理部门受理。

(四)补贴申请的审查

1、区房屋管理部门受理的,通过材料审核、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审查。区房屋管理部门审查时,有关数据需要通过本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核实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2、区级审查结果在区政府网站房屋管理栏目或区房屋管理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区房屋管理部门应于2020年10月15日前,通过资金使用管理系统将2019-2020年本区专项资金使用安排,汇总至市房屋管理部门。

3、市房屋管理部门受理的,审查结果在本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公示。

市、区房屋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市、区住房租赁有关推进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审查工作。

(五)补贴资金的使用

1、市房屋管理部门编制形成2019-2020年度本市专项资金使用安排,及时提交给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组织资金拨付。

2、申请资金的规模超过2019-2020年度使用额度的,按照申请日期对区级项目轮候排序。未列入2019-2020年度使用安排的,在2021年度优先安排;未超过2019-2020年度使用额度的,剩余资金结转到2021年度使用。

3、属于区级项目的,专项资金转移支付至相应的区财政部门后实施;属于市级项目的,根据市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管理规定实施。

三、对申请材料的要求

申请主体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并通过资金使用管理系统提交以下材料的扫描件:

(一)新建租赁住房项目

1、《上海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申请表(新建项目)》(附件1);

2、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明;

4、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现场开工照片。

(二)“非转租”项目

1、《上海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申请表(“非转租”项目)》(附件2);

2、营业执照、住房租赁企业信息记载表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明;

4、利用自用房屋改建转化的,提交项目不动产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利用非自有房屋改建转化的,提交项目的租赁合同;

5、区指定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正式)认定材料;

6、房源清册。

(三)住房租赁企业贷款贴息

1、《上海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申请表(贷款贴息)》(附件3);

2、营业执照、住房租赁企业信息记载表、住房租赁平台用户认证收件收据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明;

4、银行贷款利息单。

四、奖补标准

(一)新建租赁住房项目

按照申请项目规划批复中载明的租赁住房建筑面积计算,200元/平方米。

(二)“非转租”项目

1、Ⅰ类项目按照所在区指定管理部门认定时确定的出租单元数量计算,0.75万元/套。

2、Ⅱ类项目按照所在区指定管理部门认定时确定的可供出租床位数量(等于实际可居住人数)计算:

(1)每套4张床位的,1万元/套;

(2)每套5-6张床位的,0.8万元/套;

(3)其他的,0.75万元/套。

(三)住房租赁企业贷款贴息

按照银行贷款利息单上载明的实际利息支出进行补贴。贴息金额不超过实际贷款利息总支出的40%,且贴息利率不超过2个百分点。

(四)住房租赁信息化建设

按照信息化项目立项批复确定的预算进行拨付。

(五)与构建住房租赁体系相关的基础性工作

按照与管理部门签订协议确定的金额进行拨付。

五、绩效考核

(一)各区房屋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绩效管理有关工作,并于2021年1月31日前,向市房屋管理部门提交2019-2020年度本区绩效自评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2019-2020年住房租赁工作开展情况,含制定相关政策管理制度情况;

2、2019-2020年度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

3、2019-2020年新建转化租赁住房、新增代理经租房源规模,以及开工、运营情况;

4、到2020年底,住房租赁企业办理信息记载的情况。

(二)2019-2020年度的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向各区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与2021年度专项资金安排适当挂钩。

 

 

相关附件

附件1.docx

附件2.docx

附件3.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