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药品广告专项检查>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药品广告专项检查》的通知

长市监市规〔2020〕49号

 

 

各科(室)、执法大队、各市场监督管理所:

现将《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药品广告专项检查的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1日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沪市监食协〔2020〕172号)、《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药品广告专项检查的通知》(沪市监广告〔2020〕436号)部署要求结合市局广告监管年度工作计划和“三品一械”广告审查管理工作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净化本区食品药品广告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积极营造国庆和第三届进口博览会期间

良好广告市场环境,自即日起至2020年11月15日,在本辖区开展食品药品广告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聚焦重点媒体和重点场所

(一)重点媒体范围包括:

1、传统报刊广播电视媒体;

2、电商类互联网站和医药保健类第三方平台网站;

3、新闻聚合类移动互联网APP及社交媒体、视频类媒体等。

(二)重点场所范围包括:

1、食品药品销售场所;

2、医疗机构周边区域场所;

3、地铁和公交枢纽站点场所;

4、居民社区、商务办公场所的连锁型社区媒体。

二、聚焦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点违法行为

(一)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广告内容虚假夸大,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

(二)未经审查或者擅自篡改审查内容发布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三)大众传播媒介以新闻报道形式或者以健康、养生节栏目形式发布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四)发布禁止发布广告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治疗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广告,以及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其他媒体发布处方药广告;

(五)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含有功效或者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六)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使用广告代言人以及利用患者、消费者的名义推荐或者证明;

(七)普通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或者宣传特殊医学用途,以及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宣传对疾病的治疗作用。

三、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落实广告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食品药品广告监测和检查。按照广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制度,做好场所媒介检查工作。根据市局交办、专题监测发现的涉嫌违法广告线索,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重点场所媒体广告的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药品食品广告。执法大队负责重点查办上级交办以及举报的重点案件。

(二)结合“三品一械”广告“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落实广告主主体责任。根据市局部署要求,组织开展“三品一械”广告“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加强对本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主发布广告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重点检查是否按照审查批准的内容发布“三品一械”广告,以及其互联网自媒体广告发布规范情况,要求被检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依法规范进行广告宣传。

(三)加强食品药品违法广告查处,曝光典型案例。对通过监测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广告线索,要认真核查,及时处理。对涉及重点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涉及外省市管辖的广告案件线索及时移送,涉及虚假广告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食品药品广告案件的全链条处理。既要对广告主进行查处,对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履行广告审查义务,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违法仍然承接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也要予以查处。对于公共场所管理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虚假违法广告仍然提供发布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多次发布虚假广告或者情节严重的虚假食品药品广告的广告主,与相关职能科室进行通报,探索实施惩戒。请各市场监督管理所于11月16日前将工作总结及工作统计表反馈至市场规范科。(联系人:孙文竹,联系方式:62119170)

 

 

附件:食品药品广告专项检查工作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