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农村委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沪农委〔2020〕315号

 

 

各区农业农村委、市有关单位:

为巩固本市农田建设成果,保障农田基础设施良性运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4号令)有关要求,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工作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9月17日

 

 

上海市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工作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4号令)有关要求,为巩固本市农田建设成果,保障农田基础设施良性运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经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并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总体工作目标。围绕“设施完好、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保障生产”的总目标,坚持因地制宜、建管并重,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通过政策引导和机制创新,强化绩效评价和监督考核,切实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农田基础设施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持续发挥作用。

二、管护实施范围。本市利用各级财政资金及社会投资参与建成的农田基础设施,包括农田范围内田间道路、灌溉与排水、农田防护和生态保持、农田输配电以及配套机电设备等,均应纳入管护范围。

三、管护工作要求。各区要按照国家及本市农田有关基础设施维护养护技术规程的要求,开展管护工作。田间道路要维持路面平整,路沿路肩完好,路牌等标志保持清晰;灌溉工程及配套设施要确保实用,井、泵、井房、管道、桥、涵、闸、井台、渠沟、出水口、配电等正常运行;沟渠要及时疏浚,保持灌排通畅;农田防护和生态环境保持工程总体完好,有缺损及时修补;农田输配电及配套机电设备要定期检查,确保正常运行。

四、明确职责分工。按照“市级指导、区级主管、镇级实施”的要求,分级落实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工作。市农业农村委指导全市的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工作,各区农业农村委是本区域农田基础设施管护的管理主体,各有关镇具体负责实施镇域内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工作,可直接实施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管护工作。因人为原因造成的损毁,由资产权属主体责成损毁人实施修复或缴纳维修费。

五、加强制度建设。各区要切实加强管护制度建设,包括农田基础设施登记造册、运行和养护等工作制度。高标准农田项目竣工验收后,各区应在30天内明确农田基础设施资产权属主体和管护主体。权属主体应对农田基础设施进行登记造册,与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追究等事项。各镇应制定农田基础设施的运行、养护、维修的工作制度,明确单位职责,规范工作流程,确保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工作取得实效。管护工作全程要做好台账管理,并确定专人保管,保持资料完整。相关登记表格、协议书、记录册等,参见附件。

六、落实资金保障。各区要切实履行农田基础设施管护的管理职责,结合各自实际,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管护资金,也可以多渠道筹措管护资金,管护资金实际投入原则上不低于100元/亩,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市级将结合对各区管护工作年度的考核情况安排奖补资金,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七、加强监督考核。要切实加强对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工作的监督考核,分级负责、逐级考核。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全市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工作的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市级对各区管护奖补资金安排的重要因素。各区要建立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工作监督考核制度,做好辖区内管护工作考核。各有关镇要做好管护工作的日常检查和工作监督,保障农田基础设施正常运行。

上述工作意见,市属企业参照执行。

 

 

附件:1. 区镇(乡)农田基础设施登记表格

2. 农田基础设施管护协议书

3. 运行、养护、维修、检查记录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