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336号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我国微生物资源,推进生物科学技术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生物安全风险,我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指定国家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各保藏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相关规定要求,做好菌(毒)种保藏管理。我部对保藏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保藏管理情况及检查评估结果,适时调整保藏机构名单。

现予以公告。

 

 

农业农村部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国家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名单

农业农村部公告336.of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