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支持中小企业16条新举措解读发布(附政策办理程序)



2月20日,继“青岛18条”后,我市又出台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16条实施意见,包括加大财税支持、进一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加大稳岗就业支持力度三大方面16条,作为对“青岛18条"的补充完善,进一步构建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18+N”政策体系。

为把政策宣传好、解读透,相关部门2月21日公布了政策的办理程序、具体责任部门以及联系方式,帮助广大民营和中小企业参阅、联系、申请和兑现。


1、实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贴息
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1月25日后新增的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贷款,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1月1日后新增的专项贷款(银行机构对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发放的专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市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上述企业不重复享受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审计局配合)
(一)办理程序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审核汇总上报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并将国家、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及时抄送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要及时发布并督促承接专项再贷款的9家全国性银行分支机构尽快与重点企业对接,确保重点企业融资对接全覆盖。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及时通过融资服务网络平台引导辖内所有银行机构积极对接,确保重点企业融资对接全覆盖。同时,充分运用再贷款、再贴现政策工具,引导银行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强化资金监管和跟踪审计,确保专款专用。对于截留、挪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问责。
1.申报主体: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设立的,纳入国家、省(市)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
2.申报条件:享受贴息的企业应将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信贷支持,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一般性资金需求,也不得提前收回存量贷款续做以套取再贷款资金,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不得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
3.申报材料:需提供贴息资金申请表(附件);政策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3份;贷款发放凭证。
4.办理流程:国家、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向工商注册地区(市)财政部门提出贴息申请。区(市)财政部门汇总初审,于2020年5月25日前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对贷款申报情况予以审核。市财政局将审定后的贴息情况及时上报。
(二)责任单位及联系人
市财政局联系人:江朔 联系电话 :85855283
市发展改革委联系人:卢佳超 联系电话:85913650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人:李海文 联系电话:85911259
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联系人:
王松娟 联系电话:80896600
市审计局联系人:李瑞峥 联系电话:83872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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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
在疫情期间,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确认为不良部分的,风险补偿资金按照贷款本金的30%给予补偿;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的金融机构,市财政参照省政策标准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发展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配合)
(一)办理程序
1.申报主体:
驻青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2.申报条件:
向我市小微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单户企业贷款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驻青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的企业。
3.申报材料:
《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申请表》(格式可参照青经信规〔2018〕3号)、代偿企业营业执照、贷款合同、放款和还款凭单及流水、金融机构贷款管理系统截图、担保合同、内部责任认定材料等;贷款类型为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的还应提供技改项目有关证明材料。
4.办理流程:
金融机构填报《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申请表》,并将相关材料经青岛银保监局审核确认后,报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市民营经济发展局审核确定后,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支付不良贷款风险补偿金。
(二)责任部门及联系人
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联系人:杨笑 联系电话:51917612
市财政局 联系人:谭平 联系电话:85855859
青岛银保监局 联系人:周宇鹏 联系电话:83079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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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力度
符合条件的创业主体可申请最高4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配合)
(一)办理程序
1.申报主体: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返乡农民工、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随军家属、本市户籍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涉及分流职工、符合条件的网络商户、家庭服务机构创办者、本市户籍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和失地农民、本市户籍创办创业实体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解聘备案人员、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且创办创业实体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办理解聘备案人员。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工商、税务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
2.申报条件: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条件的人员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办理就业手续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后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须有具体经营项目、固定经营场所,并正常生产经营。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小微企业申请贷款前12个月内(已申请日为准)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登记失业人员、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随军家属,本市户籍化解过剩产能企业所涉及的分流职工、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达到职工总数25%(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5%)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30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3.申报材料: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个人证件:申请人身份证;
相关证件:退役军人提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自谋职业证,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休学创业大学生提供学生证。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小微企业招用人员证件:退役军人提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或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执业证,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毕业证,技工院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职业资格证,休学创业大学生提供学生证。
4.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
(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申请人登录青岛就业网,选择进入“网上办事”/“创业服务”/“创业担保贷款申报”模块,信息录入确认无误后按系统提示扫描上传所需材料。
(2)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申请人登陆就业网,选择进入“网上办事”/“创业服务”/“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模块,信息录入确认无误后按系统提示扫描上传所需材料。
现场办理
(1)从事个体经营的,向工商注册地所属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申请;创办企业或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单位的,可向工商注册地所属区市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资格审查申请。
(2)工商注册地在保税区的申请人,如果是本市户籍创业者,到户籍地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非本市户籍的到西海岸新区就业服务中心申请。
(3)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贷款贴息申请。其中,注册地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到市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在保税区的,到法定代表人户籍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或到西海岸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二)责任部门及联系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李圆洋 联系电话:83668967
4
用足用好中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
中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使用期限,确有需要的,单笔业务可延长至15天。开通转贷服务受理绿色通道,积极协调银行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实行转贷费用优惠费率,中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转贷费率降至不高于每日0.05%。(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一)办理程序
1.申报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大,在青岛市辖区内注册登记和纳税的中小微企业,包括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
2.申报条件:
(1)原流动资金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和标准;
(2)依法合规经营,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申报材料: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大股东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原贷款相关合同复印件(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公司章程复印件;转贷引导基金申请表;
4.办理流程:
借款人提出申请后,转贷合作机构对借款人进行尽职调查;由贷款银行出具《银行贷款转贷承诺函》;转贷合作机办理与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转贷合作机构为借款人偿还到期银行贷款;贷款银行为借款人发放新的贷款并归还转贷资金。
(二)责任部门及联系人
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张永佳 联系电话:51917612
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 曲海燕 联系电话:55583319
5
开通疫情防控物资采购绿色通道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
(一)办理程序
1.适用主体:
青岛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适用条件: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青岛市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二)责任部门及联系人
青岛市财政局 联系人:杨雪梅 联系电话:85855850
6
全面贯彻税收优惠措施
按照“应享尽享、应减尽减”的原则,顶格落实国家、省有关税收减免、延期缴纳、及时退税等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一)办理程序
1.申报主体:
符合国家、省有关税收减免、延期缴纳、及时退税等政策的中小企业。
2.申报条件:
(1)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3)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①因疫情防控政策性原因关闭、停产(业),土地、房产停用的。对其停用的土地、房产,从停用之日起,在政府规定的时限内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②承担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疫情防控任务的。对其承担政府任务的土地、房产,在承担政府任务期间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3.申报材料:
(1)符合“申报条件(1)”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2)符合“申报条件(2)”的,需提供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代理需要提供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和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3)符合“申报条件(3)”的,需提供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减免税依据、范围、期限、金额等)、《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申请减免税的土地、房产权属证明资料。(纳税人已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税源登记中准确录入《不动产权证书》信息的,不需提供)。因疫情防控政策性原因关闭、停产(业),土地、房产停用的,应提供土地、房产停用的情况说明。承担区(市)级以上疫情防控政府任务的纳税人,应提供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或相关资料。
4.办理流程:
(1)符合“申报条件(1)”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企业享受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2)符合“申报条件(2)”的,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向青岛市税务局代为转报申请材料。
(3)符合“申报条件(3)”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按年核准。纳税人符合困难减免情形的,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困难减免税申请。
(二)责任部门及联系人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电话:0532-12366
7
降低中小企业租用国有房产租金
疫情期间,对承租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收取1-3个月的租金。对于已提前缴纳房产租金,或难以退还已缴纳租金的,可延长1-3个月的免费租赁期限。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参照上述方式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相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一)办理程序
1.申报主体:
租用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
2.申报条件:
疫情期间租用行政事业及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
3.申报材料:
书面申请材料。
4.操作流程:
承租企业向出租生产经营用房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出租方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如出租方本身为主管部门,则由其审核批准。
出租方为国有企业,按照国有企业管理权限审核批准。
(二)责任部门及联系人
各出租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市国资委股权收益预算处 联系电话:83786891
市财政局资产管理处 联系电话:85855877
8
减免政府主导创建的创业载体房租
市、区(市)政府主导创建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含家庭服务广场)符合规定条件和期限入驻的中小企业,按实际租赁面积减免3个月房租;减免期满后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延期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个月。(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
(一)办理程序
1.申报主体:
无需申报。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导创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含家庭服务广场)对入驻的中小企业按实际租赁面积减免3个月房租。
2.补贴标准:
对入驻的中小企业按实际租赁面积减免3个月房租,具体减免月份,由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与入驻中小企业协商,自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任选连续3个月。对已提前预收的房租,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可予以退回或经双方协商、此后给予3个月免租期等方式减免到位。对减免期满后仍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可延期收取房租,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延期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个月。
3.申报材料:
不需入驻的中小企业申报。
4.办理流程:
按照“谁主管、谁落实”的原则,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相应处室(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督促主导创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于2020年2月28日前将房租减免政策落实到位。
(二)责任部门及联系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 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 联系电话:85912360
市就业服务中心
联系人: 创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83668967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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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社会力量创建的创业载体房租
对经认定的社会力量创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鼓励主办方(运营方)为入驻中小企业减免场地租金等费用,具体减免额度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对减免租金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按照“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由市、区(市)财政给予最长3个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每个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最高补贴5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一)办理程序
1.申报主体: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社会力量创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
2.补贴标准:
对减免场地租金等费用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由市或区(市)财政给予最长3个月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每个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最高补贴50万元。
3.申报材料:
(1)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运营补贴申请表;
(2)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减免租金的中小企业花名册、入驻协议及租金减免协议(确认书);
(3)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房租减免承诺书。
4.办理流程:
2020年6月30日前,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向市或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运营补贴,按以下程序申报。
(1)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对社会力量创建、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按照创建申报渠道,由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向市或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运营补贴,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统一汇总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各在青高校创建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补贴申请。具体申报要求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
(2)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对社会力量创建、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创建申报渠道,由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向市或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通过邮寄方式,将运营补贴申请材料寄送至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青岛市北区延吉路38号,青岛市就业服务中心收)。申报材料电子版可刻录光盘随申报材料一并寄送,也可扫描后发送至pxjy16@163.com。市就业服务中心收到材料后,通过市就业信息系统对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取电话抽查、网络比对等方式,对有关材料进行复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审通过后,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资金到位后,由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将运营补贴拨付至创业孵化基地(园区)。
(3)区(市)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申报。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区(市)级、街道(镇)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市)参照市局补贴办法制定实施。
(二)责任部门及联系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 联系电话:85912360
市就业服务中心
联系人:创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83668967
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联系人:创业创新服务处 联系电话:85912657
各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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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解企业用能成本压力
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气、用水等,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管理局)
(一)办理程序
1.申报主体:
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小企业
2.申报条件:
气:与燃气经营企业签定的供气协议在有效期内;疫情发生前未欠交气费。
3.申报材料:
电:现场签订《电费缓交协议》;
气:《延期缴纳燃气费用确认表》(加盖单位公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需要同时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办理流程:
电:青岛供电公司主动落实中小企业“欠费不停供”措施,主动与欠费的中小企业对接,签订《电费缓交协议》,协商约定缓交金额、缓交时限、担保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水:疫情期间(暂定2020年2月1日至官方发布疫情解除),城市供水企业对中、小企业欠费不计收违约金,不进行停水催缴。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以官方发布时间为准),城市供水企业对中小企业欠费不计收违约金,对欠费采取人工、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提醒缴费。
气:受理申请;审核;变更交费时限和形式。
(二)责任部门及联系人
海润自来水集团服务热线:96111;
崂山区供水管理中心:88603155、88603133;
西海岸公用事业集团服务热线:85112319;
城阳水务有限公司服务热线:86082222
即墨区自来水公司服务热线:88520526;
平度市自来水公司服务热线:87362705;
莱西市自来水公司服务热线:88475716、66030238;
胶州市自来水公司服务热线:87203111。
市燃气发展中心 李嘉寿 68099902
国家电网青岛电力公司:95598
(剩余内容请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