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健康委转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医〔2020〕012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社会医疗机构协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部署,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国卫医函〔2020〕43号,见附件),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卫生健康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及各办医主体、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工作的重要性,要根据本通知要求,落实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为医务人员和广大患者创造良好诊疗环境,全力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特此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公安局

2020年2月16日

 

附件: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