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发布《关于盐城市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实施办法》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  盐城市财政局

关于盐城市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实施办法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财政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税务局,财政局、盐南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税务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推动经济循环畅通和稳定持续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20〕15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中小企业缓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5号)、市政府《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意见》(盐政发〔2020〕13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和各县(市)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历年结余及备付能力情况,现就盐城市区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事项,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缓缴月份。市区所有企业可缓缴2020年2月份的社会保险费。各县(市)根据当地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备付能力自行确定。

二、补缴期限。补缴期限为3个月,即2020年2月份的社保费在5月份缴纳。特别困难的按规定经批准缓缴期限可延长至6个月。

三、具体流程。人社部门撤回已经向税务部门传送的2020年2月份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征缴计划。人社部门在传送2020年5月份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时,一并传送2020年2月份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征缴计划。如企业已经缴纳了2020年2月份社会保险费的,可调整在3月份缓缴。

四、政策支持。企业应继续按规定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缓缴期间,用人单位仍应依法代扣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内,职工办理退休、解除劳动关系、关系转移手续以及结算死亡、工伤等一次性发放待遇的,企业应补齐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企业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职工个人权益按应缴费所属期进行确认,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该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一并遵照执行。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

盐城市财政局

202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