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发布《关于疫情期间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疫情期间土地出让合同 履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全力支持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切实降低疫情一级响应对企业运行的影响,维护我市土地市场健康平稳运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江苏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之日(1月24日)起,至一级响应结束之日止,土地出让合同(含补充协议)可以根据企业申请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就相关合同条款重新进行约定。

二、缴款时间在一级响应期内的,该期款项缴款时间可延期至一级响应结束后的第三个工作日,期间不计利息或违约金;如届时企业仍有困难,可再延长不超过30日(自然日)缴纳,但须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缴纳利息,超过30日(自然日)的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

2020年1月24日以后出让(含正在公告)的地块,首付款应按挂牌出让文件约定的时间缴纳,剩余款项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三、缴款时间在一级响应期之前且已产生违约责任的,则该期款项在1月24日之前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1月24日至一级响应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不计利息和违约金;此后继续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

四、缴款时间在一级响应期结束后的,企业正常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出让金。确有特殊情况的,在企业书面申请后按“一事一议”原则处理。

五、交地时间根据缴款到位时间相应顺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提前缴款、提前开工,加快项目开发建设,地块所在区政府(管委会)应给予积极支持;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延期开、竣工时间。

六、对于受本次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开工、竣工的,疫情一级响应期间均不计入违约期。

七、江北新区及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区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