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发布《关于印发《本市民政系统服务行业疫情防控工作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本市民政系统服务行业疫情防控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

根据本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按照民政部相关工作要求及本市有关行业规范,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民政系统服务行业的疫情防控工作,市民政局研究并制定“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殡葬管理、流浪乞讨救助、社区事务受理服务、婚姻登记及彩票站点”等7类民政服务行业的疫情防控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民政局要按照规范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属地责任,进一步加强相关场所、设施及人员的防控管理,坚决守牢民政行业的疫情防线,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安全。

本工作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至本市取消疫情防控响应止。

 

 

上海市民政局

2020年2月5日

 

上海市养老服务领域疫情防控工作规范

 

一、健全值班值守与网上每日直报制度。市、区民政部门和各养老服务机构均建立疫情防控工作机制,积极落实市委和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疫情防控指导要求。养老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防控工作,制定并实施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市、区民政部门和养老机构建立24小时应急值守制度,确保通讯畅通。同时,通过网上直报系统于每日下午15点准时报送返院老人、返院员工、人员隔离等信息,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二、严格人员出入管理制度。通过公告、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多种方式向老年人家属发布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安排和相关服务通知,在养老服务机构主要出入口张贴防控告示。减少不必要的人员进出,暂停来访咨询接待业务、不必要的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等活动。针对家属探视,不提倡家属进入养老机构探视,引导和帮助老年人同家属之间利用视频、电话等方式建立联系;确有因老年人病重、病危、病故等特殊情况需探视到访的,应做好登记核查、体温监测、协助消毒、安全提示等工作,按照指定路线和区域进入养老机构探视;对非直系家属(监护人)和非本市居住的老年人家属,暂不开放探视。针对春节离院老年人,养老机构应积极与老年人家属协商,待疫情稳定后再返院,请老年人家属支持理解。确需返院的老年人,在院内开设专区隔离收住,隔离区观察14天无异常后再返回生活区。针对返沪员工,各养老服务机构对离沪返回的工作人员一律要求自行居家观察14天,观察结束情况正常后上班。针对在院员工,要求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尽量安排工作人员在养老机构内居住;居住在外的工作人员上下班途中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避免出入人员密集场所,在居住地出现疑似症状的,应及时就医并报告养老机构。做好隔离场所保障,养老机构内应设置隔离观察室,配置相应防护用品,配备必要生活和护理服务条件。

三、强化机构内部防护。定时测量体温,每日早晚测量入住老年人和工作人员体温,并做好健康记录。关注老年人健康,每日提醒或协助老年人做好洗漱、沐浴等个人清洁卫生,保持老年人口腔、身体、衣物、床单元及居室清洁卫生。每日居室巡查,观察了解老年人健康状况。做好环境消毒,每半日老年人居室通风,每日做好机构内部消毒清洗,定期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洗消毒。停止聚集性活动,暂停室内老年人集体活动,有条件的暂停集体用餐,改为送餐至老年人居室。

四、保障刚需养老服务。养老机构要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继续做好入住老年人各项服务工作。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要同步加强疫情防控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要遵照防控各项工作要求,每日开展体温监测,按照要求佩戴口罩;对服务对象要及时了解其前期相关生活情况,如有接触疫区人员或感染症状情况,暂不提供服务。综合为老服务中心、长者照护之家、日间照护中心有托养老年人的,参照养老机构进行管理。服务机构如已同老年人和家属协商一致可暂停服务。社区长者食堂和老年人助餐服务点如继续提供集中就餐服务,需对工作人员和就餐人员严格落实佩戴口罩、监测体温、定时消毒等防控措施;对于有助餐刚需的老年人,务必保障力量做好上门送餐服务。

五、加强防控宣传教育。市民政局利用上海民政、上海养老顾问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发布疫情防控工作提示和工作要求,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和养老服务保障工作。市、区各级民政部门要广泛开展疫情及相关防控基础知识宣传教育,确保工作人员掌握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个人防护、卫生健康习惯、相关传染病法律法规及疫情应急处置要求。各养老机构应让所有员工掌握民政部印发的《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一版)》和市民政局先后下发系列通知:“养老疫控第1号—5号”(详见“上海市养老服务平台”www.shweilao.cn)。养老机构院长和主要负责人要系统掌握,对一线护理员和工勤人员要求学习到位并依规操作。

六、做好老年人心理慰籍。加强老年人心理调节,做好正面宣传教育,引导其保持正常作息、规律生活,安排老年人通过视频等方式与家属沟通,安抚老人情绪,做好心理疏导和心理慰籍。对在隔离区观察的老年人给予重点关怀。积极做好和家属的沟通解释工作,缓解家属紧张情绪,争取家属理解和支持。

七、及时开展督查检查。各级民政部门要经常性组织开展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的暗访。做好信息公开和信息发布,通过上海民政等微信公众号公布暗访情况、存在问题和工作提示,指导各区和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落实整改。要求各区民政部门及时检查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慰问看望机构工作人员,现场协调解决困难问题。

八、积极协调物资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入一线,了解困难问题,搜集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疫情防控物资需求。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部门协同和内部协同,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协调口罩、防护服、测温仪、消毒液等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做好物资发放工作,确保物资及时发放至一线机构、一线人员。

 

 

上海市儿童福利领域疫情防控工作规范

 

一、儿童福利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规范

本规范中所指儿童福利服务机构包括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以及为残疾儿童提供集中住养、康复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

(一)制定防控应急预案

按照本市疫情防控总体要求,结合机构内儿童养育实际情况,制定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明确工作原则、适用范围、防控工作小组和各部门职责,明确防控知识宣教、机构内防控措施、值班备班、监测报告、物资保障等工作要求,同时明确职工发热、儿童发热的处置流程,把责任细化、落实到每一个组、每一个人。

(二)宣传防控知识

通过宣传栏、电子屏、微信群、发放宣传手册、收看电视、收听广播、讲解防范病毒传染知识等方式,在机构内宣传防控知识,提高员工和儿童疾病防控的意识。

(三)实行封闭管理

1.全面取消所有外出及机构内集中性活动。

2.停止所有外来人员探访慰问和志愿者服务,暂停实习生到机构实习,停止对社区儿童的康复接诊工作。

3.对所有进入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如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劝返,杜绝带病上班,按要求进行报告并自行隔离观察或就医。

4.除特种车辆、员工及后勤车辆外,所有外来人员及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机构,进入机构的人员、车辆要进行消毒。

(四)分区域分类管理

1.明确划分各科室更衣区、清洁区,设立隔离区、隔离室等。对机构内发热儿童、新入院儿童、外出治疗返回的儿童,在机构隔离区域进行严格医学观察,提前把控风险,杜绝交叉感染。

2.加强餐厅消毒工作,职工错峰就餐,减少食堂聚集。

3.机构内各科室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履行各自防控工作具体规程,开展分级防控管理。

(五)严格执行防护流程

1.落实进入机构消毒流程,所有员工进入机构前在门口用消毒洗手液洗手、消毒,更换口罩,在更衣区更换工作服,脱外套挂在通风处,背包类及其他随身物品集中存放,不得带入儿童居住区。

2.进入隔离区开展工作的,要消毒、戴护士帽,有条件的加穿隔离防护服。儿童居住区每日定时通风、定时消毒。

3.所有工作区域、儿童居住区域,每日进行消毒。医护人员口罩定期更换,换下的口罩、隔离服等医疗用品,集中用消毒液消毒后作为医疗废弃物处理。

(六)规范开展儿童护理

按要求开展儿童护理,做到刷牙、喂饭等护理环节前均用消毒洗手液消毒,护理人员全程佩戴口罩。规范护理流程,不得多名儿童同时使用一套餐具,减少儿童感染几率。加大儿童医疗救治、日常康复监测力度,减少儿童发热现象发生。

(七)舒缓员工和儿童情绪

重视加强员工和儿童心理调节,通过收看电视、播放音乐等方式纾解焦虑恐惧情绪,保持正常作息、规律生活。

(八)保障物资供应

分批购置医用口罩、防护服、护士帽、消毒液、测温仪等医疗物资,为防控工作提供充足的医疗物资保障。按规定储备儿童及员工生活物资,确保生活正常有序。

(九)强化应急保障

强化备班备勤制度,要按规定比例配足工作人员并落实到个人,每套班均需落实备班人员,备班人员要时刻待命,手机24小时开机,随时处理应急状况。提前与所在辖区防控指挥部等相关部门协调,预备应急车辆,随时为可能发生的状况做好应急准备。

(十)落实监测和报告制度

各科室每日监测儿童及员工体温,做好记录,同时了解员工日常接触亲属及共同居住人身体状况,一并报机构防控工作小组汇总。

二、社区特殊儿童疫情防控工作规范

本规范中所指社区特殊儿童包括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以及因监护人被确定为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对象被隔离观察而监护缺失的儿童。

1.建立每日联系和长效关爱制度。对社区特殊儿童要全面走访,了解儿童及其家庭的疫情防控情况,落实专门联系人,对儿童实行一人一档、一日一问、一日一报管理。

2.将社区特殊儿童优先纳入社区疫情防控体系。在每日走访询问中若发现有儿童发烧或身体不适,应第一时间上报社区卫生中心,由社区卫生中心按防控流程及时处置。

3.加强基本生活保障。对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社区特殊儿童,应根据儿童及其家庭的具体情况,分别及时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孤儿保障、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以及临时救助范围。

4.落实实际生活照料人。对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因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而陷入困境的儿童,应于1个工作日内帮助其协调落实生活照料人。对于无法落实照料人的,应送至本辖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困境儿童临时照料场所),并由民政部门落实专人,提供临时生活照料。

5.纳入社区重点关怀对象。支持社区特殊儿童在疫情防控期间居家生活和学习,对因身体残疾等原因外出困难的儿童家庭提供代为送菜、代买生活学习物品等服务,保证儿童居家生活的物资供应,对确需外出的社区特殊儿童提供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确保其外出安全。

6.加强多种形式的宣传防控。利用小区和楼道宣传栏、电子屏、微信群等线上线下渠道,加强宣传发布防范病毒传染等防控知识,提升社区儿童和监护人知晓率和配合度,提醒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疫情防控的意识,引导理性认识,科学防护,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

 

上海市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疫情防控工作规范

 

全市各级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要全面加强入站甄别,做好站内疫情防控,加强机构自身防控,实施封闭式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出。

一、受助人员管理

(一)入站预检

救助管理机构在受理登记前增加一次预检流程。所有进站人员都需测量体温。

护送来站的护送人员及受助人员,由专人用手持红外测温仪测体温,如有发烧、咳嗽、气促等症状,不得进站,及时隔离送医,并向当地社区防控部门上报处置情况。

自行来站的求助人员由专人发放口罩,并用免洗抗菌洗手液洗手。由专人用手持红外测温仪测体温,同时询问求助人员基本情况、身体状况,近期是否到过疫情发生地区或是否接触过其他发热病人等信息。如有发烧、咳嗽、气促等症状,及时隔离送医,并向当地社区防控部门上报处置情况。

(二)受理接待

1.求助人员进入受理大厅后再次测量体温,工作人员应再次询问求助人员基本情况、目前身体状况、近期是否到过疫情发生地区或有无相关接触史,询问完毕后填写《求助人员排查登记表》,测温和询问过程中如发现异常,及时报部门负责人并送医诊断。

为受助人员办理入站登记过程中,工作人员全程佩戴口罩,并与受助人员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

2.为受助人员进行贵重物品暂存、行李物品保存的过程中除佩戴口罩外,还应视情况增加护目镜和医用检查手套,同时对暂存行李物品进行消毒。

3.滞站受助人员按“分室管理”的原则妥善安排。新接收受助人员应做到一人一间,不得与原有受助人员,特别是长期滞留人员共居一室。

(三)日常照料

1.生活救助

(1)每天为受助人员测量体温并做好相关记录,一旦出现发烧、咳嗽、气促等症状,及时向内设医疗机构的医生报告,按照相关流程和规定处理。

(2)受助人员的个人用品一人一物,确保不混用,并做到每日消毒。

(3)受助人员餐前便后洗手、定期洗澡、换洗衣物等。

(4)受助人员离站后须立即更换和清洗所有床上用品,并做好房间的清洁消毒和通风。

(5)对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场所内的居室、餐厅、活动大厅、浴室、卫生间及地面、扶手、活动器材、日常用品等每天通过消毒液、紫外线灯、开窗通风等多种方式进行消毒。

2.医疗救助

保健站医生负责做好卫生消毒防护指导工作。

(1)应加强站内的医护人员力量,减少一般疾病外出就医的情况,从源头上切实降低交叉感染的机会,一旦必须外出就医,医务人员应为受助人员和工作人员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减少在医院的时间。并做好后续车辆消毒工作。

(2)发现在站人员有发热、咳嗽、气促等症状的,立即转入独立的观察区域观察或送医检查。

(四)离站管理

离站前工作人员需对受助人员测量体温,存在发烧、咳嗽、气促或疑似疫情感染情形的受助人员不得办理离站手续。

对需由家属接领、体温正常的受助人员,联系家属时必须询问接领人健康状况和外出史,确认无发烧、咳嗽、气促且没有到过疫情发生地区及无相关接触史的,方可通知其来站接领。家属来站时需测量体温,体温正常才可入站办理接领手续。

对受助人员户籍地属于疫情严重地区或家属居住在疫情严重地区的,暂停接领。

二、机构和工作人员管理

(一)站区消毒管理

1.保洁人员每日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使用大型喷壶对公共区域的地面进行喷洒消毒。

2.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内各部门每日对受理大厅、甄别大厅、受助人员寝室、餐厅、走廊、盥洗室、厕所等场所地面须定时消毒,每日喷洒消毒喷剂两次,经常使用或触摸的物体表面如桌面、门把手、门窗等每日擦拭清洁一次。办公区域、常触物体表面、办公用品等进行喷洒或擦拭。每日房间和走廊窗户常开通风,按要求房间上下午各通风1次,每次20分钟左右,通风时注意保暖。

3.食堂分时间分批次就餐,取餐时做好相关防护,倡导取餐后回部门食用。

4.每日上下午对电梯和应急备用电梯消毒,特别是电梯内扶手和按钮。每日对救助车辆定时消毒,车辆使用后及时消毒。

(二)工作人员管理和个人防护

1.春节期间离沪返沪的工作人员,及时向单位报告相关信息,按照相关要求,自抵沪之日起,居家观察14日,每日做好自我体温检测向单位报告有无发热、咳嗽等异常情况的,到期方可上班。

2.所有进入机构人员必须规范佩戴口罩,自觉接受测温筛查和消毒喷洒,体温正常方可工作。若有发烧、咳嗽、气促等症状不得进入办公及受助人员场所,第一时间报医务室检查登记,并回家观察,必要时到医院就诊,并将病情诊断结果报单位负责人。

3.工作人员进入救助场所,或是与受助人员接触、送院、送车站的,必须佩戴口罩,并勤洗手。

4.同事之间对话保持安全距离,尽量选择走楼梯上下楼。

5.废弃口罩剪碎后丢弃于干垃圾桶内。

6.个人物品减少快递至单位,如有快递一律至单位门卫处交接。

三、物资保障

市救助管理站、市救助管理二站、托养机构各配备4个手持红外测温仪,其他救助站各配备1个手持红外测温仪。各站要保障防疫所需的洗手液、口罩等防疫消毒用品足额到位。

 

 

上海市殡葬服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规范

 

一、殡葬服务机构环境控制

(一)服务遗体场所应符合《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24—1999)的有关规定,确保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易于消毒,通风系统应当关闭二次回风,避免交叉感染。空气的菌落总数应符合《殡仪场所致病菌安全限值》(GB19053—2003)的相关要求。

(二)殡葬服务机构应每天对室内空气进行消毒,空气消毒可用高效消毒剂,如:3%的过氧化氢、0.2%过氧乙酸、2%的戊二醛,20~30ml/m3,喷雾后关闭门窗0.5小时,或用紫外线消毒(波长范围是250—275nm),每次1小时,每日2~3次。

(三)疫情防控期间,殡葬服务机构不举办守灵、公开告别、公开祭祀祭奠等人员聚集活动。

二、人员防护

(一)接触遗体工作人员防护

1.须穿戴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手套和长袖加厚橡胶手套、一次性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或防护面屏、工作鞋或胶靴等,全面做好个人防护。其中口罩应选用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或者医用防护口罩N95(KN95),口罩连续佩戴4小时、污染或潮湿后应立即更换。

2.接触遗体过程中,尽量避免遗体体液、分泌物溢出,如有发生类似现象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用高效消毒液擦拭、密闭、固定做无害化处理。

(二)非接触遗体工作人员防护

进入工作区前,工作人员须进行体温检测,认真做好个人防护措施,并收集服务对象有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依据和发热、咳嗽、呼吸不畅等症状,无上述情况方可允许服务对象入室。

如现场发现服务对象中有确诊或者疑似新冠肺炎感染人员,应立即中止服务工作并及时通知本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认,待排除风险后恢复工作。

(三)服务对象防护

殡葬服务机构应主动做好服务对象的健康监测和防护,应配备消毒液、测温枪等必要的防护用品。

服务对象应配合殡葬服务机构做好体温检测,自觉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措施。

三、废弃物处理

服务遗体使用过的防护用品、废弃物、污染物,应放入带有密封盖的垃圾桶或污物袋内,用3%—5%的过氧乙酸喷洒后密闭消毒,并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做无公害化处理。

四、操作人员卫生

(一)操作人员进入清洁区前,用含量1%的过氧化氢对自身隔离服进行喷洒消毒,作用15—20分钟。

(二)洗手时,按照卫生组织推荐的“七步洗手法”用抗菌液、肥皂和清水(流水)搓擦洗净,洗手前不要用手接触口、鼻、眼,洗手后消毒可用0.3%~0.5%碘伏消毒液或其他快速消毒剂,如洗必泰、新洁尔灭、酒精等,揉搓1~3分钟。

(三)手部消毒后,再进行沐浴消毒,更换干净服装方可离开。

五、安全防控措施

各殡葬服务机构要进行全员培训,提高安全防护意识和能力。严格按照相关要求,采取严密卫生安全措施。对所有工作场所严格进行消毒,每天增加消毒频次。

各殡葬服务机构应加强对员工的健康管理,每天做好体温检测。对于来自或途经疫情发生地区的返沪员工,应按照相关规定,自抵沪之日起严格落实隔离观察14天的要求。对于从其他地区返沪的员工,自抵沪之日起,全面掌握员工健康信息,如有异常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六、特殊遗体处置

服务对象中有确诊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遗体处置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9号)和《上海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的患者遗体处理规范》规定,由上海市民政局指定的殡仪馆统一处置。

 

 

上海市福利彩票销售场所疫情防控工作规范

 

一、销售从业者遵守防疫承诺

1.从业者承诺要自行健康监测,若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可疑症状,不允许带病上班。

2.从业者必须佩戴口罩上岗。

3.要求购彩者进店必须佩戴口罩。若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可疑症状者,销售员应要求其离开,并及时向销售场所所在街镇(乡)相关部门报告。

4.彩票销售场所内公用物品或部位要定期清洗和消毒。

5.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加强开窗通风换气频率。

6.保持室内环境卫生清洁,及时清理垃圾。

7.购彩者在购彩或兑奖行为结束后,提醒其不要在销售场所内长时间逗留。

8.彩票销售场所具体防疫操作要求和标准以《中国福利彩票销售场所疫情防控指南》为准。

二、彩民进入销售场所防疫要求

1.彩民进入销售场所,必须确保身体健康,符合人员流动要求,居家隔离、疑似人员杜绝进入销售场所。

2.彩民必须佩戴符合要求的口罩购彩。

3.彩民在店内,尽可能减少逗留时间,不聚集、不扎堆。

4.彩民在店内服从销售人员的引导,共同营造良好的购彩环境。

三、加强社会公众监督

1.福彩销售员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如销售员不戴口罩上岗销售,公众可以拍照举报,经彩票机构核实确认后关机整顿。

2.彩票销售场所应根据所在街镇防疫要求进行防疫操作,如被所在街镇防疫部门提出整改要求的,区福彩机构可采取关机整顿措施。

四、销售场所防疫主体责任

1.根据《中国福利彩票代销合同》的约定,销售网点责任人是销售网点安全责任承担主体,未落实防疫要求主体责任导致的一切后果由销售网点责任人自负。

2.销售网点责任人应按照防疫要求,为销售员和销售场所配备口罩、防疫消毒用品。

五、销售网点属地化管理责任

1.区福彩管理机构切实履行属地化管理责任,加强销售网点日常管理,根据本规范和《中国福利彩票销售场所疫情防控指南》加强网点检查。

2.对于社会公众举报线索,应及时核实处理,未遵守防疫规范的销售网点,应立即采取关机整顿措施。

3.区福彩机构发挥属地行业监管责任,配合市区政府、市福彩中心、街镇(乡)、居村委会做好网点监管、网点防疫和销售人员关心、社区防疫信息的共享上报工作。

 

上海市婚姻登记场所疫情防控工作规范

一、优化婚姻登记服务流程

1.推行登记预约制。疫情防控期间,本市婚姻登记以预约为主。各婚姻登记中心(管理所)根据窗口容量、场地大小,科学均衡设置工作日预约对数、预约时段,分批次、分时段办理。做好现场人员指引、分流,避免人群扎堆。

2.做好登记前预审。通过传真、微信、QQ、电子邮箱等群众不到现场的方式,进行婚姻登记材料预审,缩短现场办理时间。

3.引导错峰登记。通过电话、短信、微信公众号、张贴公告等方式发出温馨提示,宣传引导群众错开疫情高发期婚姻登记。

4.研判登记高峰日。做好应对疫情防控期间结婚登记高峰日的应急预案,优先办理已预约的结婚登记。适时腾出颁证厅、婚姻家庭辅导室等场所作为分流人员的区域,减少人员聚集。

5.调整选择性服务。暂停结婚登记颁证和婚姻家庭辅导等非法定程序的服务,减少人员聚集和逗留时间。

二、强化婚姻登记疫情防控措施

(一)婚姻登记当事人预防措施。对进入婚姻登记场所的当事人、特殊群体的陪同人员进行体温检测。若有发热等症状的,工作人员做好记录(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居住地址、检测时间、体温度数、症状描述、现场处理措施和结果等),劝导其延期办理。除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前往登记的,其他陪同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场所。

(二)婚姻登记工作人员预防措施

1.对场所内的工作人员实行健康监测,若出现发热、咳嗽、气促等症状,应主动戴上口罩到就近的定点救治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2.工作人员在岗期间须佩戴口罩,保持勤洗手、多饮水,避免人员密集。

3.督促提醒当事人、特殊群体的陪同人员进入场所时佩戴口罩。

(三)婚姻登记场所预防措施

1.即日起关闭上海婚姻文化展示馆、颁证厅、婚姻家庭辅导室等服务类场所,减少人员逗留时间。

2.定时对婚姻登记接触性设备、仪器进行消毒,确保设备运转正常。

3.洗手间配备足额的洗手液,供水设施正常。每天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场所环境卫生清洁和空气流通。

 

上海市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疫情防控工作规范

 

各区民政局负责指导辖区内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疫情防控工作;街镇负责落实本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疫情防控工作;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严格执行相关疫情防控工作措施。

一、感染预防控制

疫情防控期间,各区应指导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重视消毒、防护工作,提高感染预防控制意识。

1.加强环境管理。做好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的通风、清洁与消毒,每半天至少进行一次严格的环境消毒;若出现办事群众聚集的情况,应及时疏散,引导间隔排队或至室外空旷处等候,同时提高消毒频率,确保办公场所、受理大厅地面、进出口等消毒无死角。

2.加强工作人员动态防疫监测。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佩戴医用口罩,进行岗前体温监测,工作期间每半天进行一次体温测量。

3.加强办事群众疫情检测。导办区域设置检测区,由相关工作人员对进入大厅办事群众进行体温测量,做好人员分流工作;大厅设置相对独立的缓冲区,将体温异常群众引导至缓冲区进行检测问询,并做好相关解释说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