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反不正当竞争有关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反不正当竞争有关工作的意见

沪市监竞争〔2020〕46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机场分局:

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积极参与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工作,提升市民、企业对反不正当竞争工作的知晓度和获得感,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积极参与反不正当竞争相关立法及法制宣传,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做好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针对重点行业和重点行为组织开展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根据总局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市场竞争状况及疫情防控工作,市局决定自即日起至七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网络交易、医药购销、教育培训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仿冒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力度。

(一)重点查处侵犯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主要包括:

1.以盗窃、贿赂、电子侵入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科技创新型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

2.教唆、引诱竞争对手员工违反保密义务获取、披露、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

3.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侵犯商业秘密,仍获取、披露、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重点查处互联网领域的仿冒混淆、虚假宣传、利用技术手段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主要包括:

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APP、公众号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行为。

2.通过发布虚假评论、“删差评”、“买好评”等方式,从事虚假宣传或者组织虚假交易的行为。

3.利用技术手段,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三)重点查处医药购销、医疗服务、教育培训领域的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主要包括:

1.经营者在无确切科学依据的情况下,宣传其产品或服务有助于预防或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行为。

2.经营者假借租赁、捐赠、设备投放等形式,贿赂医疗机构,用以捆绑销售耗材等损害竞争秩序的行为。

3.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贿赂学校,用以在校服、教辅、配餐等经营活动中,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的行为。

4.经营者对自身的经营规模、师资力量、技术手段、所获奖项等内容做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二、积极推进反不正当竞争相关立法及法制宣传工作

一是积极参与并努力推进《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修订工作。随着上海地区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结构、商品服务种类、经营消费模式、同业竞争手段等均发生了较大变化,不正当竞争活动的隐蔽性、技术性和组织性日益增强,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出现,原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已经难以适应新时代改革发展的要求。目前,《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修订,已列入2020年本市正式立法项目,修订草案初稿业已完成。各办案单位要积极参与该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结合执法实践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配合市局相关处室进一步做好法律文稿的起草工作,提高立法草案的质量。

二是积极参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配套规章的修订工作。根据总局的有关工作安排,上海市场监管部门承担了“互联网专条”配套规章的起草工作。目前,该配套规章初稿业已完成,各办案单位要积极配合市局相关处室根据总局工作要求,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文稿,积极参与该项部门规章的起草工作。同时,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其他配套规章,各办案单位应当根据上海工作实际,在草案征求意见等环节,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进一步加强与反不正当竞争相关的法制宣传工作。通过新闻媒体、自媒体、社区窗口等途径,向企业、市民宣传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提升企业、市民对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认可度。同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地方性立法以及总局配套规章出台的进度,及时开展形式多样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宣传。

三、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狠抓工作实绩。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加大案件查办力度,敢于碰硬,积极查办一批严重影响竞争秩序、侵害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具有典型意义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为企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秩序和良好营商环境。

(二)进一步加强协作,提升执法效能。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形成“上下联动,横向联合”的工作局面。要加强对长三角地区大要案件的执法协作,积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系统性、行业性问题以及涉及全市的案件,要及时上报。市局将适时开展统一部署和案件查办,进一步增强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能。

(三)进一步加强宣传,及时总结汇报。各办案单位要加强对执法办案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树立执法权威,形成法律震慑。积极配合总局开展中国竞争政策宣传周活动。自即日起,各办案单位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自查工作,并于2020年2月5日前将以下内容上报市局:一是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后的执法情况,包括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二是围绕“放管服”改革,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企业知识产权、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举措。

自2月份开始,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执法工作及宣传情况(详见附件)上报市局竞争处,并于7月15日前提交工作总结。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31日

 

附件: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及宣传情况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