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绿化市容局等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全程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处置行为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全程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处置行为的通知

沪绿容 (2020) 372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打击违法违规处置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拆房(拆违)垃圾和装修垃圾收运处置工作的通知》(沪建城管联〔2017〕420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垃圾全程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主要目标

着力完善建筑垃圾全程分类处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收集、运输、中转、分拣、消纳等处置活动,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不断提高建筑垃圾精细化管理水平,坚持依法管理、闭环管理、协同治理,依托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强化源头管控、强化过程控制、强化常态管理。严厉打击建筑垃圾违法违规处置行为,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坚决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形成联合监管、严管重罚的高压态势。

二、职责分工

市绿化市容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处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全程管理体系,对各区建筑垃圾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区城乡建设、交通、房管等部门负责督促相关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垃圾处置申报主体责任、委托获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运输单位进行运输。

市、区房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

市、区城管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依法对建筑垃圾产生者委托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单位运输、运输单位承运未取得处置证的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以及擅自倾倒、堆放、处置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转移出本市贮存、处置的行为进行审批管理。

市交通部门负责货运车辆超限运输整治工作,从严处罚超限自卸货运车辆,采取“一超四罚”措施。

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理管理的责任主体。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全程管理的具体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建设工程垃圾和装修垃圾的源头监管,对所辖辖区的中转分拣场所加强日常监管。

三、主要任务

(一)源头减量,分类收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充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减排。

各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城乡建设、交通、房管等相关部门监督、指导建筑垃圾产生单位落实分类处理规定,对工程渣土、泥浆、建筑废弃混凝土实施分类收集、运输,将其它建设工程垃圾、装修垃圾按照砖石类、木质类、金属类、玻璃类和残渣五个类别进行分类收集、运输。

(二)源头申报,全程管理

产生建设工程垃圾的建设单位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单位是建筑垃圾处置的申报主体,应当在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拆除工程备案手续前,向所在区绿化市容部门提交建设工程垃圾处置计划、运输合同、处置合同和运输费、处置费列支信息,申请核发处置证。建设单位应当在所在区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运输单位中选择承运单位。建设工程垃圾处置计划应当包括排放地点、种类、数量、中转码头、中转分拣场所、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等事项。城乡建设、交通、房管等部门应当在进行施工质量安全措施现场审核时,对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垃圾处置核准的情况进行查验。

住宅小区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经营场所产生的装修垃圾应当由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交由所在区绿化市容部门确定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进行清运。

装修垃圾和除工程渣土、泥浆、建筑废弃混凝土以外的其它建设工程垃圾,应当由符合规定的运输单位运至区绿化市容部门确定的建筑垃圾中转分拣场所。中转分拣场所运营单位应当委托所在区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运输单位运输分拣残渣,运至市、区绿化市容部门规定的处置设施进行资源化利用或无害化处置,进入市属处置设施消纳的残渣处置费用纳入生活垃圾处置费结算渠道。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照落实《规定》,结合辖区建筑垃圾处置需求,规划、建设建筑垃圾中转分拣场所、消纳场所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筑垃圾中转分拣场所、消纳场所及资源化利用设施落实称重计量、消纳结算等管理措施,对进入场所、设施的运输车辆以及受纳数量等情况进行记录,按照消纳数量结算运输费和处置费,并定期将汇总数据报告市、区绿化市容部门,确保建筑垃圾流量流向清晰。

(三)信息公开,社会监督

各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公布所辖区域建筑垃圾运输单位、作业范围、服务标准等内容,并根据所辖区域建筑垃圾运输需求及时调整运能,确保建筑垃圾运输服务市场稳定。

实施施工许可(备案)管理的各项目工地建立建设工程垃圾排放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建设工程垃圾排放种类及数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辖区建筑垃圾相关信息,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布装修垃圾作业服务单位、清运费用标准等事项。

市容环卫、物业管理、装饰装修等行业协会等应当定期汇总各区装修垃圾清运收费价格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四)严格执法,严肃问责

市、区城乡建设、绿化市容、城管执法、交通、生态环境、房管等部门应当各尽其责,加大对建筑垃圾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执法力度,实施联合惩戒,将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案件或线索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市、区城乡建设、交通、房管等部门应当将相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规定》的违规行为纳入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交通部门在检查执法过程中发现货运经营者擅自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应当移交同级城管执法部门查处。市、区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建筑垃圾处理监督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充分认识建筑垃圾处理对于确保城市稳定运行、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意义,严厉打击建筑垃圾偷乱倒行为,坚决预防建筑垃圾违法跨省处置案件发生。要努力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深入贯彻落实《固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切实履行建筑垃圾管理法定职责,坚持条块结合、齐抓共管,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行业指导,各区政府要落实属地责任,完善建筑垃圾全程管理体系。

(二)形成管理合力

要落实责任分工,加强部门联动,市、区绿化市容、城乡建设、城管执法、房管、交通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市绿化市容部门要建立建筑垃圾管理“一网统管”应用场景,对接市大数据中心,及时预警申报、运输和处置的异常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或移送相关部门查处,确保高效处置。

(三)定期组织排查

要定期组织开展建筑垃圾处理流量、流向排查,掌握所辖区域建筑垃圾处理整体情况,主要排查内容见附件,各区政府要查找所辖区域建筑垃圾处理管理体系的薄弱环节和短板问题,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问题整改,不断提升建筑垃圾全程管理实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20年 9月10日

 

 

主要排查内容

 

 

一、源头产生环节

重点排查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是否申报;现场是否分类管理;是否委托符合规定的运输企业收运等。

主要参与部门:绿化市容、城乡建设、房管、交通部门

二、运输中转环节

收运能力是否和辖区收运需求匹配,是否存在违法运输企业;中转分拣场所是否存在违法转包,现场是否根据垃圾类别规范处置,消纳的砖石瓦块、分拣残渣是否有计量举措;装修垃圾分拣残渣是否委托符合规定的运输企业承运等。

主要参与部门:绿化市容部门

三、末端处置环节

各类建筑垃圾的出路是否畅通,其中重点关注装修垃圾分拣残渣,装修垃圾分拣残渣末端处置场所是否合法合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是否具备法定条件,是否有物流管理措施,来源、种类和数量是否记录明确等。

主要参与部门:绿化市容部门

备注:以上内容供各区参考,各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增加排查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