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经信委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民用爆炸物品执法类)>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民用爆炸物品执法类)》的通知
沪经信运〔2020〕7号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理行使,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建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沪府发〔2013〕32号)的要求,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民用爆炸物品执法类)》并已经市经济信息化委2020年第12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裁量基准自2020年10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8日。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0年9月7日
附件:【《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民用爆炸物品执法类)》.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