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

沪财发〔2020〕11号

 

 

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各经办银行: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发〔2020〕12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促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0〕10号)等文件精神,全力支持复工复产和创业就业,推动经济社会有序稳定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创业担保贷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扩大覆盖范围

(一)加大对受疫情影响群体的支持。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下列群体可按规定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或创业组织创业担保贷款:一是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二是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三是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此外,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的个人,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可再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将依托平台就业的劳动者纳入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对贷款购车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等依托平台就业的劳动者,可申请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按期还本付息的,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二、降低申请门槛

降低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创业组织吸纳本市户籍劳动者就业的比例下调为不低于15%(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8%)。

三、允许合理展期

对已发放的创业组织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创业组织和个人,可向经办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最长不超过2021年3月31日,展期期间财政给予正常贴息。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冠肺炎的,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并可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

四、降低利率水平

经办银行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应适当下降,利率上限不超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4月15日前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五、合理分担利息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创业组织和创业前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的创业组织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六、简化审批程序

推行电子化审批,逐步实行一网通办、全程线上办理。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可通过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院校创业指导站、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地区群团组织、风险投资机构、经办银行等推荐的方式拓展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渠道。各部门应进一步减少审批流转层级,逐步推行“一站式”服务,探索建立各部门“多审合一”“并联审批”的模式,进一步提升服务效率。优化整合人社部门、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与经办银行办理流程,鼓励经办银行开展贷前辅导,并充分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通过大数据、交叉信息验证等方式前置开展征信和贷前调查工作。银行可以自主开展贷前调查或通过担保中心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在申请资料齐全的前提下,人社部门资格审核原则上应压缩在7个工作日内,经办银行贷款受理至批复原则上压缩在4个工作日内,担保中心尽职调查原则上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经办银行收到担保意见后,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确需办理反担保、抵押等手续的可适当延长。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完善的手续和资料。

七、提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资金效能

各相关部门要简化担保条件和手续,合理提升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资金代偿比例和效率。实行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资金放大倍数与贷款还款率挂钩机制,创业担保贷款上年到期还款率(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应回收金额)达到90%以上的,本年可适当提高放大倍数至担保资金存款余额的10倍。

八、强化统筹协调与激励约束

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人社部门要完善协作机制,加快健全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分类统计制度,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充分整合资格审核、贴息、贷款发放等数据。人社部门负责做好资格审核工作。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按季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财政部门、人社部门报告创业担保贷款发放使用情况。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强化普惠金融定向降准考核、专项金融债发行、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等外部激励约束,引导经办银行提升服务质效;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资金、财政贴息等管理工作,明确创业担保贷款担保资金来源和补偿机制,强化考核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九、政策衔接

本通知印发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本通知无明确规定的,仍按照《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发〔2018〕6号)、《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利息补贴工作的通知》(沪财发〔2019〕6号)等原有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202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