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准入服务



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准入服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深刻转变,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准入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960号,见附件),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应结合《关于印发<上海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卫计监督〔2018〕42号)要求,认真落实本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告知承诺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准入服务。

二、各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辖区监督机构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文件的通知》(沪卫计监督〔2018〕18号)要求,做好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诚信档案管理、分类监督管理、风险监管和社会监督工作,切实加强本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落实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

三、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应以问题为导向,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反馈发现的问题。我委将定期开展调研,对反映的问题进行研究,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进一步优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准入服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代章)

2018年11月28日


附件下载:http://www.wsjsw.gov.cn/zhjd2/20181207/629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