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本市畜禽养殖环节兽医从业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推进本市畜禽养殖环节兽医从业人员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农委〔2018〕283号

各区农委:

为全面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严格规范动物诊疗活动和兽药使用,全面提高畜禽养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畜禽养殖环节兽医从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畜禽养殖环节兽医从业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畜禽养殖环节兽医从业管理是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明确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细化了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执业注册和备案制度、执业兽医从业和用药规范。《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补充了乡村兽医登记制度、开展诊疗服务和用药限制的规定。在当前复杂严峻的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下,推进畜禽养殖环节依法配备与规模相适应的兽医从业人员,是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本市畜禽养殖规模化程度大幅提升,兽医从业人员质量和数量均有提高,将兽医配备情况纳入养殖单位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准入范畴,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为此,各区农业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开展宣传,明确专业部门,落实专职人员,认真做好畜禽养殖环节执业兽医注册、备案和乡村兽医登记工作。

二、组织开展畜禽养殖环节兽医人员注册、备案和登记工作

为规范畜禽养殖环节兽医从业管理,进一步提高养殖水平,保障养殖安全,本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规模化猪场、规模化牛场,应当配备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的兽医从业人员;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其他畜禽养殖场(包括禽场、犬场、羊场等),应当至少配备1名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的兽医从业人员或经辖区兽医主管部门登记的乡村兽医。

已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在畜禽养殖环节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兽医从业人员,可以凭聘用合同向辖区兽医主管部门申请注册或者备案。符合乡村兽医登记条件的兽医从业人员,可以向辖区兽医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兽医从业人员经注册、备案或登记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依法开展动物诊疗活动,不得对外开展兽医执业活动。

各区应及时受理畜禽养殖环节兽医注册、备案或登记申请,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兽医师执业证书、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或乡村兽医登记证,并及时做好全国兽医队伍系统的信息维护。各区要督促相关养殖单位,于2019年3月底前,完成兽医从业人员配备工作。同时,各区应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鼓励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

三、切实加强畜禽养殖环节动物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区要组织力量规范畜禽养殖环节兽医从业管理工作,督促相关单位按要求配备兽医人员,依法开展动物诊疗活动,执业兽医可以从事动物疫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开具处方;执业助理兽医师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协助开展兽医执业活动,但不得开具处方;乡村兽医应当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培训,按照《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使用兽药,并如实记录用药情况。

在推进畜禽养殖环节兽医从业人员管理工作过程中,请各区将工作进展、成效、问题及意见建议等及时报送我委畜牧兽医办公室。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