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实施<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意见



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意见》的通知

沪水务(海洋)〔2018〕114号

各区水务局、各区海洋局、中心城区建交委,局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临港管委会、城投集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府规〔2018〕14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贯彻实施<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务局

上海市海洋局

2018年9月21日

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海洋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沪府规〔2018〕14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为抓手,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全力推进全覆盖、全流程的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试点,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水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着力营造更加良好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四个统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重要性、全局性和战略性意义,统一思想、提升站位,坚持全面深化改革,严格按照“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的改革要求,不折不扣贯彻落实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二)坚持简政放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涉及多个部门的“责”“权”“利”,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的重点、难点和关键,各方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坚持刀刃向内,自我革新,按照能简则简、能并则并、能放则放的原则,下决心精简优化,大刀阔斧减少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限,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

(三)坚持对标先进。上海是本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城市之一,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此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必须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进一步破除制度性瓶颈,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成果的巩固提升,形成一批在全国可复制可推广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成功经验。

(四)坚持放管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简政放权既要放也要接,“自由落体”不行,该管的事没人管了不行。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中,“放”和“管”同等重要,必须把该管的管好管到位,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切实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一放就乱、一乱就管、一管就死、一死就放”的恶性循环。

三、改革举措

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一网通办”,以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为主线,围绕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通过完善项目前期策划评估、再造项目审批流程、精简审批事项、减少审批条件,压缩审批时限,合并下放审批事项、调整转变管理方式,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使市场主体获得感持续增加,努力打造“审批事项最少、办事效率最高、投资环境最优”的水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体系。

四、主要任务

(一)优化项目审批流程

根据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要求,涉及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在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原有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间上进行调整和优化。

研究推进水利财政专项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优化项目审批流程;根据市相关部门制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细则,研究起草贯彻实施意见。

(二)精简项目审批环节

1.精简审批事项。坚持以事中事后监管为原则,事前审批为特例,梳理现有水务审批事项,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改革要求,最大限度地梳理取消、精简审批事项,取消不合理、不必要、长期未审批的事项,建立健全市、区水务、海洋两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权力清单。对于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通过制定标准进行管理,对评估评审的内容进行总结提炼,上升为各种标准或技术规范,指导申请人规范执行,并进一步巩固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成果,及时修订审批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

2.减少审批条件。通过各审批部门的数据交换,实现项目信息、图纸资料、审批结果和监管信息全程共享,前道环节提交的审批或咨询结果,后道环节无需重复提交,精简审批条件,进一步减少各类报审材料。根据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要求,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三)合并下放审批事项

1.合并审批事项。梳理现有审批流程,进一步优化合并各类审批事项。对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属于同一审批主体的,可合并成一个审批事项办理;不属于同一审批主体的,尽可能并联办理。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个牵头部门,实行“一家牵头、一口受理、并联审批、依次发证、告知承诺、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2.下放审批权限。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对区级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下放或委托区级管理部门、特定地区管委会审批。相关部门之前加强沟通协调,制定配套措施,完善监管制度,开展指导培训,提高审批效能。鼓励有条件的审批事项实行同级化办理。承接下放审批事项的部门应当进一步充实管理人员,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审批事项高效有序。

(四)调整转变管理方式

1.转变管理方式。对于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测绘单位承诺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的基础上,减少审查工作环节,一次性告知项目审批条件和申请材料。对于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审批事项,允许信誉良好的建设单位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2.调整审批时序。根据项目类型和特点,不断优化完善项目审批办事时序。进一步优化供排水等市政公用服务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和透明度,可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报装手续,在工程建设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用户申请自来水接入,如无外线工程的用户接入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有外线工程且需道路开挖的用户接入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进一步完善排水许可行政审批条件和流程。用户申请排水接入,如不属于特定行业的原则上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属于特定行业的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五)强化统一审批体系

1.强化“一网通办”。根据本市“一网通办”相关工作要求,按照事项名称、办事材料、工作流程、数据流程等统一规范,全流程采用网上无纸化审批,推行行政审批电子证照,努力实现水务审批事项“一网受理、只跑一次、一次办成”。依托上海市建设工程联审共享平台,进一步推动加强与其他管理部门信息平台的共享互通。加快统筹协调供排水等市政公用设施的接入服务,纳入上海市建设工程联审平台进行统一管理。

2.强化“两级四同”。研究起草水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和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市区两级各相关部门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按照“两级四同”要求,即“市区两级,市区两级,同一名称、同一类型、同一依据、同一编码”,进一步统一各审批事项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办事指南、操作说明。

(六)创新和加强监督管理

1.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从重前置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按照(沪水务(海洋)〔2014〕7号)明确的行政许可批后监管职责分工,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告知承诺事项为重点,依托上海市建设工程联审共享平台,建立完善审核、记录、抽查和惩戒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试点开展分类监管,进一步明确分类评价和分类监管评价措施,探索增加信用评价应用的领域和环节,实现跨部门的失信联合惩戒,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2.强化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建立与水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检查事项清单和检查工作细则,实施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基于不同风险级别的项目监管检查机制,加大对高风险项目的监管力度。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上海市水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成立上海市水务海洋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局相关处室、局属相关单位、各区水务、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城投集团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定期通报、工作例会、监督考核等机制,协调推进改革工作,统筹组织实施。各区、特定地区管委会应同步建立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协同机制,统筹协调所辖区域改革工作。

(二)完善配套政策。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改革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和时间安排,针对调整优化后的各类行政审批、技术审查事项,及时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文件,明确审批(审查)的管理流程、办结时限、前置条件,编制更新相应的办事指南,编制告知承诺的规范格式,形成全市性改革制度,保证全市制度统一、操作统一、执行统一。认真梳理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尽快形成“立、改、废”清单提交相关部门。

(三)做好宣传引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各成员单位,通过培训、宣传等多种方式,全方位、多角度地介绍水务海洋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改革举措,提高社会各方对改革工作的认同度和参与度,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同时,组织做好咨询服务,及时总结改革过程中的遇到的问题,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确保改革举措的顺利实施。

(四)持续深化完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各成员单位,在试点过程中加强对改革政策执行效果的评估分析,以市场主体和群众感受为标准,不断深化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把措施形成制度,把制度形成系统,力争达到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

六、实施日期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