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就业创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沪人社规〔2018〕3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便利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在沪就业创业,依法维护其在沪就业创业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5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为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函〔2018〕170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要将在沪求职、就业、创业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纳入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对象。对于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以下简称港澳台人员),应参照内地(大陆)来沪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开业指导、创业孵化、就业创业见习、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人员,应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与港澳台人员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按规定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各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应做好相关信息记录工作。

三、港澳台人员终止就业后,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可到就近的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失业人数统计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情况(表号:人社统EP2)报表中,列入表下栏“报告期内符合规定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登记失业人数”中并单独注明,作为表后补充数据,不计入表内统计数值。

四、港澳台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等失业保险待遇。相关申请发放条件、待遇标准、期限和给付形式与本市户籍失业人员一致,但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其持有的相关有效证件有效期(有多个有效证件的,以最晚到期的证件为准)。港澳台人员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规定予以保留。

五、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4日。《关于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办理失业登记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6〕49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