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

沪府发〔2018〕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等文件精神,本市对行政审批等事项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过严格审核和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共计31项。其中,取消25项,调整6项。现将上述取消和调整的31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快细化、完善取消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方式,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同时,要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各类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放管服”改革、政府效能建设、政务服务建设、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为上海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打响“四大品牌”、建设“五个中心”和卓越的全球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附件:

  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25项)

  2.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6项)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7日

附件链接:http://www.shanghai.gov.cn/nw2/nw2314/nw2319/nw12344/u26aw569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