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扬尘在线监测设备质量抽检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扬尘在线监测设备质量抽检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沪环保总〔2018〕295号

各扬尘在线监测设备供应商(运维商):

为了控制扬尘污染,进一步提高本市在建工程、混凝土搅拌站、干散货码头及堆场、道路等易扬尘场所的扬尘在线监测设备运行质量,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环保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交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和噪声在线监测设备供应商与设备运行管理的通知》(沪建质安联〔2018〕239号),由我局组织,政府出资对在用的扬尘在线监测仪按照每年5%~10%的比例开展质量抽检。为了持续提升扬尘在线监测规范化水平,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现就扬尘在线监测设备质量抽检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立问题反馈机制

在质量抽检过程中,现场发现的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在点位位置、硬件配置、运维记录、数据传输等方面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问题,将由市环境监测中心于现场抽检后1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设备供应商(运维商)反馈现场检查问题告知单;对于现场发现问题以及比对测试不合格等抽检发现的所有问题,将由我局于抽检结论形成后次月月底向相关设备供应商(运维商)反馈质量抽检问题告知单。

二、完善整改落实机制

各设备供应商(运维商)应高度重视质量抽检发现的问题,联合易扬尘单位认真查找原因,在市环境监测中心现场检查问题告知单发出后立即启动整改,在我局质量抽检问题告知单发出后一个月内完成整改。抽检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应向我局提交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应根据已发现问题进行自查,逐步完成未抽检设备同类型问题的整改。整改措施若涉及扬尘在线监测仪质量浓度转换系数(K系数)调整的,应依据《易扬尘场所光散射法颗粒物在线监测仪质量浓度转换系数测定方法技术指南(试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测定,并将K系数测定报告报我局审核及备案。我局将会同各区环保局,结合质量抽检和日常管理工作,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和确认,相关情况将纳入设备供应商(运维商)年度考核。

三、明确未落实整改的相关责任

在用仪器质量抽检不合格、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落实整改的,上传的监测数据无效。在监测数据判定无效期间,参照《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试行)》(沪环规〔2017〕4号)附录1《在建工程、混凝土搅拌站、干散货码头堆场等扬尘在线监测数据审核规范》中的缺失数据替代规则,对于监测数据无效期间的缺失数据,以判定数据无效的时间点前72小时内15分钟平均值的最高值统计。符合弄虚作假有关情形的,将按照《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试行)》(沪环规〔2017〕4号)有关弄虚作假的规定,对设备供应商(运维商)或易扬尘单位予以处罚。

四、联系人与联系方式

联系人:高梦南,徐捷

电话:23115649,24011921

电子邮箱:mona_gao@163.com,xujie@semc.gov.cn

传真:23115619

附件:1.扬尘在线监测设备现场检查问题告知单

2.扬尘在线监测设备质量抽检问题告知单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8月20日

附件下载:http://hbj.sh.gov.cn/fa/cms/xxgk//AC45/AC4508000/AC4508007/2018/08/10019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