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



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发改投资〔2020〕58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直各部门,中央驻琼及省属企业: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商务厅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海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海南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八条措施》(琼府〔2020〕11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省落实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成本压力大,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要带头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帮扶小微企业,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相关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房屋租金减免和延期支付政策主要支持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优先帮扶受疫情影响严重、经营困难的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等行业。

二、实施房屋租金减免

(一)实施主体。实施减免房屋租金的责任主体划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海南省政府出资的省级国有企业、海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落实减免租金政策工作严格按照省国资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省属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中小企业旅游企业房屋租金有关工作的通知》(琼国资财〔2020〕22号)具体要求执行;第二类是国家部委驻琼机构、中央驻琼国有企业、非海南省政府出资设立的高校、研究院等行政事业单位〔以其自有经营用房(包括写字楼、商铺含摊位、仓库和厂房等)对外出租〕。(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减免租金标准。对承租国有房屋的各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房屋出租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月租金全额为依据,租金减免时间为2020年上半年三个月,上半年减免期限不足的,可在下半年进行补足或顺延。(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受益对象。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其中小微企业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确定;服务业指在承租方的营业执照中载明经营范围为:餐饮、住宿、旅游、教育培训、家政、影院剧场、美容美发等服务项目的企业,具体以省市场监管局解释为准。间接承租国有经营用房的,原则上转租人不享受本次减免政策,其中,转租人为国有企业的,按照本方案规定执行;转租人为非国有企业的,由相关责任主体与转租方协商将房租减免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方,力保实际经营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最终受益。(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流程

1.各责任主体单位应在本方案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在出租房屋建筑物所在地公开张贴减免告示并做好记录留存,同时通过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告知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力争做到应知尽知。

2.各责任主体单位应以便捷高效为原则设立受理通道。疫情期间要避免人流集聚,尽量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多种方式予以受理。

3.承租方需在责任主体单位告示之日起30天内,提交减免租金申请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营业执照、特许经营许可等相关证明文件。各责任主体单位对减免资格和减免金额等内容进行审核,确认通过后及时书面告知承租方,由承租方凭告知书等材料办理减免手续;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也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4.各责任主体单位应做好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租金情况的数据统计,建立档案,形成底表。各单位按月将落实减免租金情况分别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政策衔接。前期已自行出台减免政策的市县和有关单位,减免标准应不低于本方案要求。(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财税优惠政策

(六)资金支持。各市县政府要统筹各类财政资金(包括中央转移支付、地方自有财力等),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税收减免。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现行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落实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

1.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租金的出租人,免收租金房产的房产税按从租计征,当期计税依据为零。

2.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

3.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全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4.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5.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不缴纳增值税。(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等部门,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八)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内增加优惠利率小额贷款投放专门用于支付房屋租金;充分使用普惠金融定向降准释放的资金定向支持小微企业;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使用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以最高为5.5%左右的贷款利率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负责)

(九)对实际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引导国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视需要年内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推广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质押贷款产品。(人行海口中心支行,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安排好中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在内的具体措施,引导地方法人银行加大对保持就业岗位基本稳定的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延期还本付息至2021年3月31日。(人行海口中心支行负责)

五、稳定房屋租赁市场

(十一)鼓励将国有房屋直接租赁给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少转租、分租环节。对确需转租、分租的,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密切关注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方面价格优惠政策的出台,加强对房屋租金减免政策、财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管。指导和监督提供房屋出租经营者建立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公开透明,按规定明码标价。严厉查处不执行政府价格优惠政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借疫情之机哄抬价格、坐地起价,对租户进行价格欺诈,不履行或拒绝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违法行为,同时曝光典型案例,整顿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收费秩序,切实维护租户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省国资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等部门,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对因受疫情影响,面临租金缴纳困难、生产经营困难的承租人,承租人与出租人在遵守合同协议的前提下,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稳定租赁关系,出租人可适当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建立完善房屋租赁市场纠纷调处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调查处理房屋租赁举报投诉,充分发挥街道、社区、乡镇等基层组织作用,从源头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省国资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等部门,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工作要求

(十三)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要在认真梳理当地现有政策基础上,于2020年8月20日前出台相关具体政策措施,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确保减免房租惠民政策落到实处,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

(十四)请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务必于2020年8月11日前将本市、县、经济开发区工作落实情况(已出台文件名称、文号及主要内容;政策落实的效果、下一步工作考虑等),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

(十五)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把思想认识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能快则快、能免则免、能延则延,确保各项工作要求尽快落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