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委等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商务部 公安部 卫生健康委 关于展览活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市商务委 市公安局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落实《商务部 公安部 卫生健康委 关于展览活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商会展〔2020〕195号

 

各区人民政府(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近日,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展览活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展览业在扩大开放、增加就业、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拉动消费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确保各项展览活动科学稳妥、安全有序开展。

目前,本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为三级响应。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规定,请展会举办地的区政府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分级负责、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组织开展对展览活动举办必要性和已落实防控举措、具备举办条件进行评估并出具意见等工作。党政机关办展等重要展会活动,应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报备。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统筹落实展览活动各项防控措施,促进会展业平稳健康发展。

现将《指导意见》转发你们,请结合区域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商务部 公安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展览活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2.上海市会展行业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修订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