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应急局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后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关于印发《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后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沪应急统评〔2020〕82号

 

 

 

各区应急管理局、机关各处室: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后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2020年7月20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7月25日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后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以及“四不放过”的要求,规范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后评估工作,现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本指导意见适用由市政府授权或者委托上海市应急管理局组织调查的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后评估工作(以下简称后评估工作)。各区应急管理局调查的一般事故的后评估工作,可参照执行。

二、依据“谁负责调查、谁评估核查”原则,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满一年后,牵头成立评估组,对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展开评估。后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由市应急管理局列入年度预算。

三、评估组由市应急管理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总工会、属地人民政府等单位参加。

(一)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制定评估方案;收集相关部门、事故单位依据市政府批复,对单位、人员处理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拟写评估报告。

(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递交本部门落实市政府批复中相关行政处理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参与拟写评估报告。

(三)公安机关负责递交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追究情况;参与拟写评估报告。

(四)总工会负责监督整改措施落实、职工劳动保护等情况;参与拟写评估报告。

(五)属地人民政府负责递交本地区落实市政府批复中相关行政处理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协调相关事故单位配合现场核查工作;参与拟写评估报告。

四、后评估工作涉及专业性评估的,评估组可根据需要委托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专家开展。

受委托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组织针对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核查工作的能力及经验;

(二)3年内未受到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五、委托开展专业性评估的,应当依据《上海市应急管理局财政预算和经费使用管理流程规定》或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并由市应急管理局与中标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评价内容、工作程序、完成时限、委托费用等要素。

六、后评估工作依照下列方法进行:

(一)资料核实。核实相关单位依据市政府批复,对责任单位、人员处理的落实情况;

(二)现场核查。采用随机抽查和明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核查事故相关单位的整改情况以及效果;

(三)工作记录。核查工作应当做好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核查内容、存在问题等,并有现场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七、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后评估工作组织及开展情况;

(二)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事故相关单位所采取的具体整改措施和落实情况;

(四)相关管理部门所采取的工作举措,特别是涉及标准、规范的修订完善情况;

(五)评估结论。

八、评估组应当自成立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报告,并报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本工作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