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

沪安委办〔2018〕25号

各区安委会,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绿化市容局、市通信管理局、上海铁路监管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有关企业:

近年来,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趋于好转,但事故仍然多发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一定损失,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安委办〔2018〕10号)要求,市安委会办公室定于7月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以严格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为抓手,以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为目标,进一步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提高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全力压降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严控较大事故,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建筑施工行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为本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和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顺利召开提供坚实安全保障。

二、治理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隧道(地铁)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电力工程、水利工程、通信工程等各类工程建设领域。

(二)专项治理重点内容

重点治理施工现场以下8个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

1.项目安全组织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及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投入资金保障等情况。

2.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制度建立、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施工管理人员年度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

3.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方案审核论证审批等情况。

4.安全技术交底。施工负责人对相关管理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针对性及操作性等情况。

5.隐患排查治理。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制度及执行、事故隐患整改“五落实”及闭环管理等情况。

6.现场安全管理。对分包单位带班管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洞口及临边防护、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

7.应急管理。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救援组织及人员、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定期应急演练等情况。

8.隧道(地铁)施工安全风险识别和管控。地质风险因素识别及控制方案、安全风险评估、超前地质预报、隧道支护及安全步距、高风险工点实时监测及预警、逃生通道设置等情况。

三、工作安排

专项治理行动时间为2018年7月至12月底,具体分为3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25日前)

各单位要结合已有工作部署和行业实际情况,迅速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细化专项治理范围、重点、步骤、措施和要求,做好前期准备和动员部署。请于7月25日前,将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重点治理阶段(7月25日至11月底)

各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根据实施方案和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专项治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

(三)总结完善阶段(12月1日至12月底)

各单位要全面梳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系统总结经验做法,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四、工作措施

(一)严格执法监督

各单位要结合地方及相关专业工程事故发生规律,按照分级分类原则,结合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细化监督检查计划和施工现场检查内容。在重点治理阶段内,对重点工程项目要实现检查“全覆盖”;不断扩大抽查涵盖的工程项目范围,发挥抽查对各规模类型工程项目的执法震慑作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现场处理、责令整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措施,切实做到“检查必执法、执法必严格”,促进工程建设各方参建主体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严肃事故查处

对专项治理期间发生的各类事故,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认真组织调查处理,查清事故原因,总结事故教训,对因专项治理工作不力、走过场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责任追究。特别是要严格落实《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的处罚规定,依法采取责令企业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责令注册执业人员停止执业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处罚措施。

(三)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各单位要按照《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实施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相关工作的规定》(沪安监行规〔2017〕5号)的要求,对在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工程项目存有重大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等失信行为的,严格按规定将负有责任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人员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实施有效惩戒。

(四)强化安全教育培训

在专项治理行动中,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体系,着力提高全员培训、技能培训、重点岗位培训质量和水平。加强对一线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严把相关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关。一线员工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督促和指导,推进企业提高安全教育培训质量。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及时研究解决专项治理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等专项工作。各区安委会办公室要加强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联动,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及时掌握情况,做好督促落实等有关工作。

(二)强化过程督导

要坚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常态化、制度化、科学化,各区要每季度开展一次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督查检查。市安委会办公室将协调相关行业部门,对各区、各企业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三)及时总结分析

要注重工作的阶段性分析总结,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曝光通报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扎实开展。

 

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22日

(联系人:陈峰,电话:54667508、18018888482,传真:54666903,邮箱:365609867@ 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