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18)第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18)第2号

为进一步便利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现就境外投资者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申请备案,填写《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表》(见附表),《境外机构投資者投资银行间債券市场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16)第2号)及《“债券通”北向通境外投资者准入备案业务指引》(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17)第1号)所附的备案表不再适用。

二、取消《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市场备紧管理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告(2016)第2号)第八条中“境外机构投资者自备案案完成之日起9个月内汇入的投资本金不足其备案拟投资规模50%的,需重报送拟投资规模信息”的规定。

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及各结算代理人根据本公告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备案表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

2018年6月19日

附件下载:http://shanghai.pbc.gov.cn/fzhshanghai/113574/3560544/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