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税务机关机构改革涉及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



关于本市税务机关机构改革涉及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通知

沪府办规〔2018〕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确保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确定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税务机关机构改革涉及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本市有关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由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原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职责和工作,在上述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前,由合并后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承担。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5日起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