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4号

现将进口租赁飞机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自2018年6月1日起,对申报进口监管方式为1500(租赁不满一年)、1523(租赁贸易)、9800(租赁征税)的租赁飞机(税则品目:8802),海关停止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租赁飞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2018年5月11日

链接:相关政策解读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0/c3449260/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