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升级事宜的通知



关于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升级事宜的通知

各行政许可申请人:

为进一步深化海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海关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根据海关总署统筹部署,已对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了完善升级。目前升级版平台已上线运行。现将申请人端主要升级内容及使用方式说明如下:

一、联动业务编号的录入和使用

(一)申请人通过平台提出申请,海关准予许可的,将会赋予该行政许可标的一个联动业务编号。通过该编号,申请人可以查看该许可标的的基本情况、历史记录。

(二)行政许可标的已经通过平台赋予联动业务编号的,申请人再提出申请时,录入联动业务编号后会自动反填相关信息。

(三)申请人提出变更申请时,在需要海关同意变更的数据栏中录入拟变更后的信息,同时在备注栏注明申请变更的数据类型、变更前和变更后的信息。

(四)联动业务编号具有统一格式。

1. 出口监管仓库的联动业务编号是“海关编号”,格式示例为:(津)关出库字第1号。

2. 保税仓库的联动业务编号是“海关编号”,格式示例为:(津)关保库字第1号。

3. 免税商店的联动业务编号是9位“免税店编号”。

4. 小型船舶的联动业务编号是10位“船舶代码”。

5. 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的联动业务编号是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 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车辆需录入10位“海关编号”。

7. 长江驳运船舶需录入10位“海关注册编号”。

8. 保税物流中心(A型)需录入“证书编号”,格式示例为(津)关中心A册字第1号。

9. 保税物流中心(B型)需录入“证书编号”,格式示例为(2018)中心B册字第1号。

二、申请人在线撤回申请

(一)在海关作出受理、不予受理之前,申请人可以通过平台在线撤回申请。平台数据状态会根据不同情况反馈“正在撤回申请”“撤回申请成功”“撤回申请失败”的信息。

(二)海关作出受理之后,准予许可之前,申请人需要撤回申请的,应当向海关当面提交书面申请。经海关同意,可以在平台终止审批作业。

三、行政许可有效期管理

申请人可以查看该许可的有效期起始日和许可有效期终止日。距离行政许可有效期终止日60日以内的许可,平台相对人端会弹出提示,提醒有需要的申请人及时办理延续手续。

四、依职权注销许可

(一)海关可以依职权注销通过平台办理的许可,并通过平台告知申请人主动注销状态和原因。

(二)被注销许可后,申请人无法以同一联动业务编号向海关提出变更、延续、注销等申请。

五、“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子项分开显示

“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两个子项分开显示。申请人办理保税仓库有关许可时,不会出现出口监管仓库的内容;受理单打印格式也不会出现出口监管仓库的内容。反之亦然。

六、相关查询功能

在申请单据能关联同一联动业务编号的前提下,相对人端可以查询同一联动业务编号项下的所有申请单据。

特此通知。

上海海关

2018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