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机电成品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机电成品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6〕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提高机电、成品油等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照相机、摄影机、内燃发动机、汽油、航空煤油、柴油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7%。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见附件。
  二、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