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县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区县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

沪人社职〔2015〕78号


       为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完善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办法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14〕70号),进一步提高职工职业能力,加快培养适应本市产业发展的高素质劳动者队伍,现就区县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资金使用
(一)使用范围。自2014年起,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下达区县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区县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在确保补贴资金需求的基础上,各区县可按最高不超过当年下达资金10%的比例统筹一部分资金(以下称“区县统筹资金”),用于职工职业培训相关支出。对各区县2011-2013年度结余的专项资金,各区县最高可统筹结余资金的30%用于职工职业培训的相关支出。
(二)使用对象。专项资金用于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主要为本市各类内外资企业在职从业人员(含企业实际用工的劳务派遣人员等,下同)。区县统筹资金使用对象也可以是其他单位和组织中的在职从业人员。
      二、组织实施
      具备培训能力、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经各区县认定,可自行组织或委托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对有职工职业培训需求但缺乏培训能力的企业,由各区县依托社会培训机构集中提供职业培训服务。对企业职工参加培训后考核或评价合格的,使用专项资金给予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
      对符合区域产业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本区县职工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的培训项目,各区县可结合实际,使用区县统筹资金予以实施。
     (一)关于对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实施培训补贴
       1.申请条件。申请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各项条件:
     (1)具有较完善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根据企业职工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并具备相应条件自行组织或委托开展职工培训;
     (2)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重点用于一线职工的职业培训;
     (3)职工培训计划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职工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当年在建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培训计划以及职工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应在企业内部公示。
        2.申请材料。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应按职业技能和专业技术类、岗位能力和综合素质类等不同培训需求,分类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申请表》;
     (2)企业职工培训制度的相关文件;
     (3)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经企业内部公示的当年度职工职业培训计划,内容应包括各培训项目的名称、培训人数、培训内容、培训实施机构、所具备的培训条件、考核或评价方式、经费预算及来源等;
     (4)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或经企业内部公示的上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说明;
     (5)区县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受理审核。各区县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总工会等相关部门(组织)组成的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协调小组”),建立联合审核制度,并设立受理窗口,负责受理企业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按税收征管关系向所在区县受理窗口提出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申请。
      各区县每年上半年集中受理一次企业提出的当年度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申请(每个企业原则上每年可申请一次,职工培训计划确有调整的,可在下半年再补充申报一次),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总工会按各自职责审核,并由工作协调小组进行联合审定,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培训计划系统完整的培训项目予以补贴,并核定拟补贴金额,由区县财政部门核准。
       4.培训实施。经认定可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企业应按照经审核通过的职工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其中,企业委托开展培训的实施机构应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社会培训机构入围名单中选择。对于涉及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等领域的培训项目,如上述培训实施机构无法满足企业培训需求的,经区县相关部门(组织)审核同意并报市相关部门(组织)备案后,企业可选择其他具备相应教育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市相关部门(组织)于下一年度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将该培训机构增补进社会培训机构入围名单。
       5.资金拨付。企业全年培训结束后,应在次年再次提出培训申请的同时,向税收征管关系所在区县的受理窗口提交上一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包括实际开展培训的项目、培训职工名册、考核或评价结果、培训费用、培训效果、上年度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等内容)。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总工会按各自职责范围,根据企业实际开展培训情况,核定实际补贴金额,报区县财政部门,由区县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
        6.补贴金额。对申请企业的补贴金额按其实际培训费用的60%-80%(其中,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本市重点领域的企业、国家和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或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定位的重点企业,补贴额度可按实际培训费用的80%确定)核定。但企业申请的培训项目纳入本市公布的补贴培训目录的,该培训项目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公布的补贴培训项目补贴标准。
       7.列支范围。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应用于企业实际开展的职工职业培训项目的相关成本支出。具体列支范围由各区县结合实际予以确定。企业获得的补贴资金中,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
      (二)关于为企业集中提供培训服务并实施培训补贴
       1.项目范围。缺乏培训能力、不具备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参加由相关部门(组织)依托培训实施机构集中提供的职业技能和专业技术类培训、岗位能力和综合素质类培训等项目的培训服务。具体培训项目目录每年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总工会分别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2.申请提交。需要组织职工参加职业培训的企业可按税收征管关系向所在区县的受理窗口提出培训申请,多个企业也可由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行业(产业)工会、产业园区、街镇(园区)工会、楼宇工会等单位汇总后提出培训申请。申请单位应按职业技能和专业技术类、岗位能力和综合素质类等项目,分类提交培训需求信息。
        3.需求整合。对企业提出的培训需求,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总工会按各自职责范围分类受理并汇总整合后,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社会培训机构入围名单中选择实施机构。对于涉及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等领域的培训项目,政府采购确定的培训机构无法满足企业培训需求的,经区县相关部门(组织)审核同意并报市相关部门(组织)备案后,企业可选择其他具备相应教育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市相关部门(组织)应于下一年度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将该培训机构增补进社会培训机构入围名单。
        4.方案审核。实施培训前,培训实施机构应结合企业培训需求,与企业共同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培训项目名称、培训人数、培训内容、培训课时、考核或评价办法、培训经费预算等),并将参训人员等信息在企业内部公示后,按培训项目类别向区县受理窗口申报项目实施方案,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总工会按各自职责审核。相关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也可由工作协调小组联合审定。对培训和考核(评价)方案完整、可行的培训项目予以审核通过,并核定拟培训补贴金额(补贴金额按上述对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补贴标准进行核定)。培训实施机构和企业应按照经审核通过的方案实施培训。
        5.经费补贴。职工参加培训后考核或评价合格的,由各区县受理窗口受理培训补贴经费申请,经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或总工会审核通过并核定实际补贴金额,报区县财政部门核准后,拨付补贴资金。补贴经费每季度拨付一次。对多个企业跨区县组班培训的,由培训实施机构所在区县审核并拨付补贴资金(各区县承担跨区县组班培训任务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在下年度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时统筹考虑)。全市职工职业培训信息系统建成运行后,培训补贴资金将由补贴到培训实施机构转变为补贴到企业。
     (三)关于使用区县统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
       1.主要用途
       各区县可根据区域产业定位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运用区县统筹资金对相关职工培训重点项目予以支持。区县统筹资金主要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资助区级实训基地建设、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企业员工文化与综合素质提升工程、开展重点行业与新兴产业的经营管理人才培养专项工作、组织职工岗位练兵技能比武、开展班组长和职工代表能力提升工程培训、建设劳模创新工作室、对职工培训有示范作用的培训机构等进行经费资助,以及结合其他用人单位紧缺急需的培训需求而开展的职工职业培训项目等相关支出。
       2.实施方式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总工会应会同区县财政等部门(组织)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统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确定统筹资金使用的职工职业培训项目范围,明确项目实施方式和管理要求,确保统筹资金的规范使用。
       三、监督管理
      各区县应将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下达的专项资金全部用于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不得截留、挪用;区县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对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整改。企业应将申请获得的职工培训补贴资金全部用于职工培训,并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内控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
      (一)建设全市统一的职工职业培训信息系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和总工会等相关部门(组织)共同建设本市职工职业培训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公开网上业务办理流程,实现企业网上提交培训需求信息、申请培训补贴经费等功能,同时实现相关管理部门网上受理培训申请、对接培训实施机构、实施培训过程和资金使用情况监管、核拨补贴经费等功能,优化政府服务能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建立市对区县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考核制度。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区县专项资金执行情况、企业培训参与情况、公共服务平台运作情况以及第三方调查评估情况等。其中,第三方调查评估主要对企业职工参加培训的权益保障和满意度情况、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使用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具体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三)发挥企业内部民主监督制度的作用。进一步发挥企业工会组织作用,通过实行厂务公开、推进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合同制度等,加大对企业职工培训计划制定、培训实施方案落实、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力度。
      (四)对违规企业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处理。对查实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或挪用专项资金等违规行为的企业和培训实施机构,由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总工会按各自职责范围取消其再次申请培训补贴或承担培训任务的资格,并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应根据本意见,结合区县实际,制定或完善本区县使用专项资金开展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实施办法,同时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和总工会等部门(组织)参与的企业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协调小组,建立联合审核制度,设立受理窗口,并共同推进和加强本区县企业职工职业培训政策宣传、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的实施、公共服务平台的运作、区县统筹资金使用、专项资金的监管及绩效评估等工作。
      (二)各相关部门(组织)应按各自职责组织和管理企业职工培训。其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职业技能和专业技术类培训项目的组织管理;教育部门和总工会主要负责岗位能力和综合素质类培训项目的组织管理;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落实专项资金的分配、核拨,会同各相关部门(组织)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并落实相关工作经费。
      (三)企业应充分发挥职工职业培训主体作用,根据企业生产服务实际提出职工职业培训需求,制定并落实职工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加强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同时,企业应加大对职工职业培训的经费投入,按规定提取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与专项资金给予的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共同用于职工培训费用,不断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
       五、其他
     (一)企业已获得专项资金给予的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的,不得就同一名职工、相同的培训项目向其他资金渠道重复申请培训补贴。
     (二)本意见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关于区县运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支持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职〔2012〕603号)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废止。其他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培训机构政府采购工作完成前,培训机构的确定按原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