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7年10月20日


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711/t20171106_274429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