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推荐2017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复核)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组织推荐2017年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复核)的通知

沪经信企〔2017〕308号

各区科经委、经委(商务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发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沪经信企〔2015〕365号),结合本市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四新”经济发展要求,引导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之路,现就做好2017年度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推荐申报(复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新申报对象:在本市进行工商注册登记、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企业。
复核对象: 2015年度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名单详见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互动平台)
二、主要条件
  (一)通用条件
企业年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上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或连续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0%。
       (二)专项条件
1.专业化。主攻某一特殊的客户群、某一产品的细分区段,在行业细分市场领域内处于全国前十名。
2.精细化。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或先进知识,拥有在有效期内的发明专利1项以上(含1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3项以上(含3项),或者近两年以来经过权威机构认定的市级以上专有技术1项以上(含1项),R&D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超过3%,建立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或区(县)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上述内容符合其中一项即达标)
3.特色化。产品或服务具有独特性、独有性、独家生产的特点。近两年内主持制(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具有中国驰名商标、上海市著名商标、上海市名牌产品、上海市名牌明日之星等品牌称号。
4.新颖化。适应消费者(包括生产性消费和生活性消费)行为的改变,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四新经济发展特征的产品或服务。
      (三)限制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确定为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已确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取消其资格:
1.在申请或复评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近三年发生过安全、质量事故的;
3.环保不达标或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的;
4.有偷税、漏税行为的;
5.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并行的方式。
1.网上申报:新申报企业需登陆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互动平台(http://www.ssme.sh.gov.cn,以下简称“互动平台”),完成注册并通过审核后进行在线填报,同时按要求上传电子材料。复核企业直接登录互动平台后进行在线填报,并按要求上传电子材料。
2.书面申报:新申报(复核)企业完成网上填报后,需在线打印《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复核)表》,连同其他相关纸质材料报送至纳税地的各区科经委、经委(商务委)。纸质材料须签章齐全并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材料内容一致。
       (二)各区科经委、经委(商务委)应按照要求做好企业申报(复核)组织及初审推荐工作,将《2017年度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汇总表》(附件3)及申报(复核)企业纸质材料一份报送至市中小企业办指定地点(大木桥路108号402室),并完成网上审核工作。
(三)2017年度申报(复核)截止日期为7月21日17:00,各区审核截止时间为2017年8月4日17:00。过期提交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四、服务和管理
  (一)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作为重点,在技术创新、市场开拓、品牌建设、管理提升、融资服务等方面优先提供适需有效的针对式服务。
       (二)对确定的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行月度统计调查制度,企业应按要求填报统计调查表。
       (三)对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已获得“专精特新”称号的企业每两年复核一次。对不参加复核或未通过复核的企业,取消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
五、联系方式
  (一)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
        联系人:马晔、曹晴晴
        电 话:23112791、23112695
        地 址:世博村路300号5号楼411室
      (二)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联系人:蒋志文、于红旭
       电 话:64225211、64225228
       地 址:大木桥路108号606室
      (三)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互动平台技术支持
       电 话:64186425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