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51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569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65/n1465977/n1466037/c1810574/conten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