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本市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农委〔2016〕273号


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

为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市农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本市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9月12日


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

为推动本市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有关要求,现将本市有关实施方案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以《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为指导,以优化资金使用方式为手段,以保民生、保生态、保稳定为目标,健全支撑保障和激励约束机制,使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与渔业资源保护和产业结构调整等产业政策相协调,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是统筹资金,发挥合力。综合考虑渔业发展、渔民生产生活等实际情况,着眼渔业长远可持续发展,统筹运用综合性支持政策,充分利用中央专项转移资金、一般转移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运用有关财政政策、产业政策,采取行业管理等措施和手段,形成合力,推动减船转产、降低捕捞强度、提高渔业管理能力,保障捕捞产业可持续发展。

二是加强监管,完善制度。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各项目实施程序,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核查机制,加大对项目申报、审批、建设、验收、资金拨付全过程监控和监管力度,严格规范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一般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

三是明确责任,平稳推进。市财政局、市农委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全市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工作,统筹分析渔业发展等重点问题,制定各项实施方案,各区县财政局和农委是落实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相关政策的具体执行,有关项目实施单位在本地区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各项项目建设工作。

三、工作任务

财政部、农业部按照本市国内捕捞、养殖渔业油价补贴资金2014年清算数为基数,20%以专项转移支付统筹用于稳定渔业发展重点工作,80%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下达本市的渔业油价补贴中央一般转移支付资金除用于渔业生产成本补贴外,专项用于渔民减船转产、生态环境修复、现代渔业装备建设、渔业渔政信息化建设和渔港装备建设等方面。争取到“十三五”期末本市捕捞渔船总数和总功率数进一步减少,捕捞强度得到有效控制,渔业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渔业安全生产监控能力取得长足进步,渔港装备建设迈出新步伐,渔业生产专业化、组织化程度得到显著提升,初步形成“依港管船、依船管人”的管理模式。

(一)国内渔船油价补贴

本市利用油价补贴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继续对依法从事国内海洋捕捞、内陆捕捞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渔业专业合作社和渔业企业实行生产成本综合(油价)补贴,并安排资金开发补贴申报信息化系统,开展第三方审核审计,进一步提升油价补贴申报信息采集工作能力和资金监管能力。有关补贴标准、补贴时间计算等按照农业部制定的补贴标准执行。

1.申请国内渔船渔业生产成本综合(油价)补贴的渔船应具备以下条件:

(1)海洋捕捞机动渔船、内陆捕捞机动渔船应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证件。

(2)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纳入全国海洋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并纳入全国数据库管理。内陆捕捞渔船控制在本市内陆捕捞渔船船数和功率总量控制范围内,并纳入市级数据库管理(相关控制范围由市农委根据农业部2008年核定数及本市2008年内陆渔船普查情况另行制定)。

(3)养殖渔民(渔业专业合作社、渔业企业)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以下简称养殖证)和渔业船舶证书(证件),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

2.本市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生产成本综合(油价)补贴标准,按《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国内捕捞机动渔船油价补贴标准上限调整实施方案(试行)》和《养殖机动渔船补贴标准上限调整实施方案(试行)》规定的上限标准执行。其中对船长小于12米的国内海洋中型捕捞渔船按照国内海洋小型捕捞渔船补贴标准执行。

3.2015年-2019年生产成本补贴标准的核定,国内捕捞渔船以2014年底全国和市级数据库中认定的船长、主机功率、作业类型等数据为参考依据,分档核定渔业生产成本补贴标准。船长、主机功率、作业类型指《渔业捕捞许可证》中载明的船长、双控功率或主机功率较小值、主作业类型及主作业方式为准。

凡在标准核定以后,变更船长、主机功率、作业类型的,补贴资金增加的不予调整、补贴资金下降的按农业部补贴标准重新核定。淘汰旧船更新改造或更新建造渔船的按补贴标准重新核定。在一个补贴年度内渔船发生报废、拆解、灭失、减船转产等情况的,大中型海洋渔船按实际作业时间据实发放,小型海洋渔船和内陆渔船据实按月发放。

4.自2018年起,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船龄标准见《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一律不予补贴。2015年至2017年,在此类渔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年度起(指自然年度,即在当年度任一月份达到限制使用船龄即当年度全年油价补贴按老旧渔船标准核发),补贴标准按照同档次一般渔船2015年度补贴标准为基数,自2015年起每年递减25%,即按渔船实际达到限制使用船龄年度起按照(2018-达到限制使用船龄年份<早于2015年度的按2015计算>)×0.25×(同档次一般渔船2015年标准)标准发放补贴,往后每年递减25%,直至2018年取消补贴。

(二)捕捞渔船报废拆解和人工鱼礁建设

本市通过油价补贴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中央一般转移支付资金对持有合法渔业船舶证书证件的渔船报废拆解予以资金扶持,并对相关工作给予一定工作经费补助。同时通过油价补助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对人工鱼礁建设项目予以资金扶持。

其中,海洋捕捞渔船需纳入全国海洋渔船动态管理系统数据库管理,内陆渔船需纳入市级数据库管理,优先支持压减老旧渔船、木质渔船。以上渔船实行定点拆解或改造后用作人工鱼礁。本市渔船报废拆解补助标准及相关工作经费按照农业部和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对海洋捕捞渔船报废拆解,市财政在油价补贴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补助标准基础上予以一定比例配套补助,补助比例上限为中央补助标准的60%,内陆捕捞渔船报废拆解补助上限为同期海洋捕捞渔船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补助标准。市农委将会同市财政局每年根据本市捕捞渔船减船拆解实际,动态调整以上补贴标准。

(三)标准化渔船更新建造

为继续提升本市海洋捕捞渔船安全能级,引导渔民转变生产经营理念,提高渔业生产专业化和组织化水平,本市对海洋捕捞渔船更新建造继续实行定额补贴,由市级财政对列入更新改造计划的近海桁杆拖网渔船定额补贴60万元/艘,对沿海定置张网渔船定额补贴15万元/艘,不再另外安排油价补贴中央专项和一般转移支付资金进行补贴,各区县要积极配套支持。

1.补贴申请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更新对象应为纳入国家海洋捕捞渔船数据库管理的本市合法渔船。

(2)申请人应为本市渔业专业合作社内本市户籍成员。

2.更新建造重点对象包括:

(1)老、旧、木质渔船。

(2)安全、节能和防污染性能较差的渔船。

(3)双船底拖网、帆张网和三角虎网等对海洋渔业资源破坏比较严重的作业方式渔船。

3.本市财政补贴的渔船更新建造原则上应为本市推荐的标准化船型,更新建造渔船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船网工具指标审批手续,新建渔船同被拆解旧船之间功率指标差额部分,可通过购置并拆解本市其他合法渔船的方式补齐。

4.相关渔船更新建造后5年内不得在市内转让,10年内不得跨省转让。到期后按《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经批准后可以转让。2008年以来,本市已经补贴建设的标准化渔船参照以上规定执行,其中合作社所有权部分可以在渔船转让过户时按渔民意愿予以注销、变更,但船网工具指标由市农委统一调剂的渔船,所有人需通过购置拆解其他合法渔船返还调剂指标后方可注销、变更渔船合作社所有权部分。

(四)渔港航标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本市通过油价补贴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油价补贴中央一般转移支付资金对相关区县地方政府、相关渔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开展的渔港和渔船集中停泊点标准化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予以资金扶持。其中对中央投资并已经竣工验收的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建设项目和农业部公布的《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规划》确定的中心渔港、一级渔港、沿海二级渔港、内陆渔港、避风锚地的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在农业部、财政部切块下达的油价补贴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根据全市当年度工作情况,参照农业部制定的补助标准予以先建后补。对各区县或有关运营单位开展的其他渔港或渔船停泊点的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由油价补贴中央一般转移支付资金在相关工作完成并经过验收合格后予以适当奖补,奖补上限参考农业部制定的补助标准,由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工作实际予以适当调整。对本市渔用航标维修与养护,包括灯塔、灯桩、浮标等建设与维修所需资金由市农委部门预算予以安排。

(五)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建设

本市通过油价补贴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油价补贴中央一般转移支付资金对捕捞渔船配备或升级改造通导与安全装备予以定额补贴。其中,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补贴12米以上(含)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不超过1.4万元/艘,12米以下海洋小型捕捞渔船不超过0.4万元/艘,油价补贴中央一般转移支付资金配套补贴海洋大中型捕捞渔船不超过2万元/艘,海洋小型捕捞渔船不超过1万元/艘,长江水域内陆捕捞渔船油价补贴中央一般转移支付资金补贴额度不超过2万元/艘,其他内陆捕捞渔船油价补贴中央一般转移支付资金补贴额度不超过0.4万元/艘。有关补贴设备范围和单件设备补贴比例标准由市农委、市财政局另行制定,补贴资金按照各区县设备实际安装情况予以拨付。

市农委负责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实施岸台基站升级改造(包括但不限于:短波、超短波、AIS、雷达基站等);升级现有渔船监控平台,建设渔船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及数据中心(包括但不限于:渔船管理数据中心、数据灾备中心、船用终端设备、监控平台建设等);建设渔港动态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渔港数理模型、实时视频监控系统、渔船进出港管理系统及执法终端等),建设渔业渔政信息化管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捕捞、养殖、资源养护有关信息化管理系统、为民服务系统、移动执法平台、渔业经济分析系统等),市财政对此在油价补贴中央专项和一般转移支付资金补助基础上对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予以保障。相关设施、设备和信息化系统建设标准按农业部有关标准进行,有关运维费用通过油价补贴中央一般转移支付资金及市级财政预算资金按标准予以保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市农委、市财政局要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按照财政部、农业部有关要求,根据本《实施方案》指导全市相关工作,并根据油价补贴中央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油价补贴中央一般转移支付资金下达额度和每年的工作时间节点,组织区县农委、财政局及相关部门上报各项工作实施计划。各区县农委和财政局负责本辖区内相关方案制定、组织实施和技术服务等工作,并负责落实资金拨付和资金的监督管理。

(二)规范实施流程

渔业生产成本综合(油价)补贴资金严格按照农业部制定的补贴标准上限执行,区县农委和财政局要在每年3月底前按照标准组织渔民和渔业企业上报上一年度的补助申请,经市农委、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下达补贴资金。

渔船报废拆解、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建造坚持渔民自愿、政府引导、财政支持、先建后补。区县农委和财政局要根据本区县渔业资源、渔船情况及渔民意向,编制年度渔船报废拆解和更新建造资金安排计划报市农委、市财政局审核,由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下达资金规模及市级财政预算资金情况安排补助资金,由区县农委负责具体实施。

渔港航标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先建后补,符合条件的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愿申报,由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项目全部建成并验收合格的,由市财政视情安排资金予以补贴。

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建设由市相关渔业管理部门和各区县农委组织实施。相关建设总体方案及年度建设方案由市农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能组织上报和实施。

以上项目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农委、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加强资金监管

市农委、市财政局将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加强资金监管,各区县农委、财政局不得挤占、挪用下达的资金。市农委、市财政局将适时引入第三方审计核查机制,全程监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项目具体承担单位要设置项目资金使用明细账,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等相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市农委、市财政局将适时组织抽查,对于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要根据实施方案,加强工作督导,及时掌握项目实施情况;加强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建设质量。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及时将项目设备选型、安装对象、产品价格、配送安装、付费方式、售后服务等事项以及相关补贴标准、补贴对象、审核信息,以适当方式在渔区公开,广泛宣传告知。

(五)加强验收考评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和项目承担单位,要结合项目验收,对项目全面开展绩效考评工作,要在项目推进进程中及时引入第三方审计和绩效考核,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能。重点对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最终成果和绩效目标等进行评价。同时,市农委、市财政局将制定项目验收标准,组织项目自验和省级验收,验收结果将进行归档。每年市农委将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将上年度项目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财政部,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验收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http://www.shagri.gov.cn/xxgk/xxgkml/snwgzyw/nyzj/201611/t20161101_16216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