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 “三品一标”奖补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上海市 “三品一标”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农委〔2013〕367号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光明食品集团:

现将《上海市“三品一标”奖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3年10月15日

 

 

上海市“三品一标”奖补实施办法

为推动本市“三品一标”认证工作,完成《上海市现代农业“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根据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本市“三品一标”工作发展的意见》(沪农委〔2013〕36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奖补目的

通过对“三品一标”认证结果进行奖补,有力推动“三品一标”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通过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普及、标准化技术的培训和生产服务的指导,辐射带动更多的农产品进行标准化生产,扩大安全优质农产品生产的总量规模,实施农产品品牌化销售,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从而实现《上海市现代农业“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

二、奖补依据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2004年至2010年,连续七年的中央1号文件均提到要大力支持和发展“三品一标”。

农业部《关于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的意见》指出: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争取计划、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创造条件,设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标准制定、认定认证、基地建设、市场营销和监督检查等。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的企业和农户纳入财政支持、奖励范围。

三、奖补办法

(一)奖补对象

1.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获证组织

在本市注册登记并在本市区域及江苏大丰地区、安徽皖南地区的上海市属农场拥有固定生产基地,产品(不包括纯加工的产品)质量稳定,且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认证并取得商标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和兵团团场等生产单位。

2.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主体

获得农业部颁发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的本市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

(二)奖补期限范围

奖补期限范围是指在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获得认证证书的“三品一标”产品。市级财政每年对前一年获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包括首次获证的和续展换证的)予以奖补。获证日期以认证证书或登记证书载明的日期为准。

(三)奖补标准

1.无公害农产品和绿色食品

(1)奖补依据:认证证书上载明的产量;

(2)奖补标准:85元/吨;

(3)奖补额度范围:无公害农产品奖补下限5000元,奖补上限30000元,绿色食品奖补下限8000元,奖补上限50000元;

(4)限制措施:首次奖补金额为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出来数额的50%,三年以后续展换证的,再奖补50%。

2. 有机农产品

(1)奖补依据:认证证书上载明的产量;

(2)奖补标准:85元/吨;

(3)奖补额度范围:奖补下限10000元,奖补上限60000元;

(4)限制措施:须同一获证主体自2011年起连续三年获得有机(或有机转换)认证证书后,一次性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出来数额的100%进行奖补。

3. 农产品地理标志

(1)奖补依据:登记证书;

(2)奖补标准:每个登记证书奖补20万元。

(四)奖补程序

1.每年3月底之前,获证日期在上两年9月1日至上一年8月31日的申请主体,向各区县农委工作机构或光明食品集团产业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的农产品认证证书或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复印件;

(2)商标注册证书(或注册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3)三年内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代表性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

(4)其他相关材料。

各区县农委工作机构或光明食品集团产业部审核汇总后,于6月底之前报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2.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对各区县农委工作机构或光明食品集团产业部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实,汇总后报送市农委。经市农委和市财政局批准后,由市财政局通过国库直拨的方式将奖补资金下拨至各区县财政局和光明食品集团,各区县财政局和光明食品集团应及时将奖补资金拨付获证组织。

3.在申请过程中发现有提供虚假材料的,以及奖补资金拨付之后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五年内不得申请奖补:

(1)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2)产品中检出违禁物质或其他指标超标的;

(3)违法违规用地或破坏农业环境的。

(五)资金管理

本奖补资金用于获证组织申请认证相关费用的补助。各区县农委和财政局要切实加强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届时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将对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资金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农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http://www.shagri.gov.cn/xxgk/xxgkml/nyzcfg/snwgfxwj/201509/t20150917_15041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