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农委〔2014〕47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2〕12号),进一步提升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和本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农业科技发展实际情况,市农委、市财政局制订了《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19日


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委发〔2012〕12号),进一步提升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及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和本市科研计划专项经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农业科技发展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兴农项目”)用于支持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推广等科技活动,分为重点攻关、技术推广、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成果转化、现代种业发展、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粮食高产创建、蔬菜标准园创建等项目类别。

第二条 市科技兴农项目资金由市级财政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部门预算中安排。市农委、市财政局是项目主管和审批部门。上海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具体负责项目日常管理。

第三条 市科技兴农项目支持范围

重点攻关项目:支持开展农业应用技术研究和示范,着力突破农业重大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解决制约都市现代农业发展的瓶颈问题,支撑农业产业发展;支持农业基础性研究和前沿技术攻关,培育具有重大应用价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引领都市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

推广项目:支持在本市郊区推广应用具有先进性、实用性、综合性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带动农民增收。

成果转化项目: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开展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开发,提升农业产业能级和效益。

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支持引进国外先进性、前瞻性和适用性的农业技术,进行再创新。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产品应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较强的辐射能力。

现代种业发展项目:支持育种单位开展种质资源搜集、保护、鉴定,育种材料的改良和创制,育种理论方法和技术、品种检测技术等基础性研究。支持经国家或市认定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建立商业化育种新机制,培育和推广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竞争力的突破性新品种,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和供种保障能力。支持畜禽、水产开展遗传资源保护利用。

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项目:支持以地方优势产业需求为导向、以农产品为单元、以产业链为主线,以综合试验站为基点的新型农业科技创新模式,开展相关技术研究、试验示范,促进产业发展。

粮食高产创建项目:加强粮食高产创建,扶持粮食高产创建市级重点示范方。

蔬菜标准园创建项目:扶持创建一批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商品化处理、品牌化销售、产业化经营以及“六统一”的蔬菜标准园。

第四条 市科技兴农项目经费支持方式

经费支持方式分为前补助和后补助两种形式。

前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核定预算,按照项目合同书和计划任务书确定的用款计划核拨经费的财政支持方式。科技兴农项目中的重点攻关、推广、成果转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现代种业发展、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等项目属于前补助支持方式。

后补助是指使用非财政资金开展科技活动并取得农业科技成果或技术推广,按照相关程序审定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粮食高产创建项目、蔬菜标准园创建项目,以及现代种业发展项目中的农作物新品种选育补助项目、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项目、水产原良种保种选育项目等属于后补助支持方式。


第二章 立项程序

第五条 前补助项目立项程序

项目立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家评审、项目库管理、择优支持的项目遴选机制。

征集建议。市农委围绕本市农业科技创新的重点,定期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建议。

项目设计。市农委组织专家对征集的项目建议进行论证设计,确定可列入立项指南的内容。

发布指南。市农委、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设计和农业科技工作重点,编制项目立项指南,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受理项目申请。

专家评审。市农委、市财政局组织技术和财务专家对申报的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评审。

立项审定。市农委、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择优支持,确定项目主持单位和立项经费,并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列入项目库。

项目批复。市农委、市财政局根据立项审定结果和科技兴农项目资金预算安排,批复科技兴农项目年度计划。

资金拨付。市农委、市财政局根据科技兴农项目计划和项目用款计划,拨付项目经费。

第六条 后补助项目立项程序。原则上执行前补助项目的项目征集、专家评审、立项审定和资金拨付等程序。其中,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项目、水产原良种保种选育项目实施细则分别参照附件1、附件2执行,粮食高产创建项目、蔬菜标准园创建项目实施细则分别参照附件3、附件4执行。农作物新品种选育补助项目实施细则参照附件5执行。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前补助项目管理

签订合同。项目计划下达后,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与项目主持单位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和合同,明确项目实施期间各方权利、义务,以及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等。

动态管理。项目主持单位应通过科技兴农项目管理系统及时提交项目经费到达及使用情况、计划进度完成情况等,并每年提交当年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工作总结。

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定期组织专家对在研项目进行动态检查。项目主持单位应完成合同所列的实施内容、计划进度和考核指标。

合同变更。项目主持单位、实施区域、考核指标等内容因客观原因无法按合同计划实施的,视为合同内容变更,主持单位应中止项目执行,对已完成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合同内容变更申请报市农委,经市农委核准后,按变更后的合同书重新启动项目。

项目验收。项目主持单位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并在合同完成日期一个月内向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提交验收申请表、工作总结、技术总结、经济效益证明、经费决算表等项目验收材料。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于审计报告提出的整改内容,项目主持单位应在1个月内将整改结果报送市农业科技服务中心审核。

项目因客观原因确需延期验收的,主持单位应在合同规定完成日之前3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农委批准后方可延期,否则以合同规定的完成日为项目终止日。

项目验收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市农委在2个月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验收,并为通过验收的项目出具验收证书。项目相关成果应到上海市科技奖励管理办公室进行成果登记。

资产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该单位进行登记和管理。企业等经营单位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管理。项目获得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管理。

项目实施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在保障有关单位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开放共享。

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上海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后补助项目管理要求分别参见附件1-5。


第四章 资金管理

市科技兴农项目资金采取分项安排、统一管理的模式。

第九条 前补助项目资金管理

预算编制。项目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应做到收支平衡。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有自筹资金来源的,应当提供经费来源证明或其他相关财务资料,确保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内容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

项目预算应由项目负责人与本单位财务负责人共同组织编制。预算应与实施内容、计划进度相一致。支出预算经费开支范围及编制要求详见《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资金预算编制细则》(附件6)。

项目主持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置子项目,但最多包括“项目-子项目”两级。子项目主持单位为项目的协作单位,主持单位应与协作单位签订二级合同,明确实施内容、经费预算和考核指标。协作单位的经费预算应按照预算科目设置单独填报。

项目计划调整。项目计划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单项计划调整不超过20%的,可在项目经费审计时确认,超过20%的应报市农委批准后方可调整。原则上,直接费用中的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和间接费用等经费不得调增。

经费拨付。项目经费实行分年度拨付。立项当年经费按项目预算计划拨付,后续经费根据上年度经费实际使用情况拨付,最后一笔经费根据审计报告实行预算内据实拨付。最后一笔经费一般不低于项目经费的10%。拨付手续按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项目根据市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协调委员会审定的分年度计划和经费预算下拨当年度经费。

动态管理。项目主持单位应建立与项目实施相适应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强化资金专款专用,合理开支。经费应严格按照预算科目开支标准和范畴使用。经费开支的时间节点应是项目合同起始日到项目审计结束时。

项目经费开支应做好相关记录,说明开支事由和标准,保留原始凭证。劳务费等涉及现金开支的应制作签收单,如实反映收款人身份、支出金额及收款人、经办人、审批人签名等信息。

在研项目年度结余经费,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验收后,审计报告确认的结余经费由市财政局统一收回。

第十条 后补助项目资金管理要求分别参见附件1-5。


第五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一条 市农委、市财政局对市科技兴农项目的预算编制、经费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审核,通过专项审计、财务验收、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的监督。监督检查的结果,将作为核拨项目经费和今后立项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主持单位和主持人是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如下:

建立健全项目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认真行使经费管理、审核和监督权、对本单位使用经费、外拨经费情况实行有效监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强化间接费用的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按照本办法的预算编制要求,完成项目经费的预算编报工作,认真做好预算编制阶段的咨询服务和审核把关,在经费管理和使用方面为科研人员提供必要的政策咨询、培训支撑等相关服务;采取有效措施为科研、财务、行政等管理部门对项目的实施提供全面支撑,积极推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的开放共享。

严格按照预算的开支标准和范围使用项目经费,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和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对财政资金和自筹资金分别进行单独核算,积极开展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自查,制定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调整审批程序,配合做好预算评估评审、审计、验收与绩效评价等有关工作。

认真审核验收材料,按时提出验收申请,及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退还结余经费等。

第十三条 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法人约谈、停拨经费、终止项目等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罚和追究相关责任。对合同到期未提交验收申请、主观原因未完成项目考核指标、未按预算执行且审计后未整改等情况,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可取消相关单位和个人今后5年申请项目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农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1月30日。原《关于推进科技兴农项目的实施意见》(沪农委〔2006〕16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上海市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项目奖补实施细则

           2.上海市水产原良种保种选育项目奖补实施细则

           3.上海市粮食高产创建项目奖补实施细则

           4.上海市蔬菜标准园创建项目奖补实施细则

           5.上海市农作物新品种选育项目奖补实施细则

           6.上海市科技兴农项目资金预算编制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