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粮食生产农机装备能力建设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粮食生产农机装备能力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农委〔2015〕332号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上海现代农业发展,进一步推进粮食生产规模化、机械化、生态化建设,增强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我们制定了《上海市中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粮食生产农机装备能力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12日



上海市中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粮食生产农机装备能力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上海现代农业发展,进一步推动粮食生产规模化、机械化、生态化建设,增强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促进粮食生产增产增收,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财农〔2013〕3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聚焦资金、财政引导、整合资源、强化监管”为原则,集中财力支持突破农业发展中的瓶颈问题,促进生产方式转变和科技、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本市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加农民收入。同时,加强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确保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发挥应有效益。

第三条 根据本市粮食产业发展现状以及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创新机制”工作要求,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从 2016年起将粮食生产农机装备能力建设作为重点支持的主导产业和关键环节。通过几年的努力,基本解决制约粮食生产发展的主要矛盾,促进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条 区县农委(市属企业)是农机装备能力建设的责任主体,要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切实做好项目申报、批复、建设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区县农委(市属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要以项目建设为抓手,重点新建一批区域性粮食烘干中心,实现粮食生产增产增收。同时加强智能化、自动化先进农机装备的推广应用和农机库房等服务设施建设,全面提升本市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粮食生产服务保障能力和行业监管水平。


第二章 内容、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农机装备能力建设主要扶持内容:

(一)粮食烘干中心配套库房建设,主要指安装粮食烘干设备的库房、周转仓库和必需的道路、场地等基础设施。

(二)农机库房建设,主要指停机库、配件库、油料库等必需的周转场地。

(三)先进农机装备生产应用,主要包括自走式大型植保机械、低空无人驾驶植保飞机、农机导航定位设备、农机自动驾驶装置等现代化的先进农机装备。纳入本市农机购置目录的相关设备采购,按《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4〕32号)办理。

第七条 列入本地区粮食烘干能力建设和农机服务能力建设规划、持有合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具有建设配套资金来源以及良好经营服务能力和辐射效应的诚信单位,是农机装备能力建设的支持对象。支持对象需经本市工商注册登记,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农机服务、粮食收购或粮食烘干业务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粮食经营服务企业。

第八条 参照《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4〕32号)相关补贴标准,市级财政承担资金比例不高于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50%,区县财政与乡镇财政的出资比例,由各区县自行研究确定。其中的农机导航定位设备资金由市与区县财政各承担50%,光明集团、上实等市属企业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根据本市粮食产业发展规划和农机库房建设用地规划合理布局开展项目建设,区县农委(市属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要按照《上海市中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机装备能力建设项目申报书》(见附件)框架要求逐项布置编制、择优审核筛选,并于每年5月31日之前将《粮食生产农机装备能力建设计划汇总表》联合上报市农委、市财政局。

第十条 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上报情况进行审核后,在一个月之内确认市级(含中央)资金安排计划,并联合下达年度计划告知书。

第十一条 区县农委(市属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根据市农委、市财政确认的资金安排计划,联合办理农机装备能力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批复。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实施主体或实施地点的,以及单项工程或投资额调整在15 %以上的,应报经区县农委(市属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批准。

第十二条 区县农委(市属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应按照批复的项目计划,积极筹措、及时安排落实财政配套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确保项目按计划节点顺利推进,项目实施期限应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项目推进过程中,要规范各项建设管理程序,落实项目评审、招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和工程审价,相关专业服务机构的聘用,必须由区县(市属企业主管部门)择优委托。项目建设中必须发生的建设管理费用支出,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财农〔2013〕36号)的开支标准据实列支。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农机装备能力建设年度计划一经市农委、财政确认后,相关资金将下达至区县财政和市属企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区县(市属企业主管部门)开展农机装备能力建设原则上采取“先建后补”支付方式,建设项目经批复后实施,项目完成后,根据工程审价确认的投资额以及项目验收报告兑现所有财政补贴资金。为减轻各方工程建设的筹资压力,区县(市属企业主管部门)也可依据工程监理出具的实施进度报告,在项目进度达到50%时,拨付50%财政资金,项目全部完成后,根据工程审价确认的投资额以及项目验收报告兑现所有财政补贴资金。设备采购应在认真审核采购程序、合同、发票等后,方可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六条 区县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实施财政直接拨付,确保资金安全,提高拨付效率。市属企业主管部门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区县(市属企业主管部门)对完成的建设项目、设备采购应抓紧组织现场验收,抓紧办理资金支付,并将通过验收的项目情况汇总报送市农委,以便市对区县工作情况实施抽查。

第十八条 为了盘活财政资金、防止资金长期搁置、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市财政在每年下达资金计划时,结合区县(市属企业主管部门)上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一并办理资金结算。

第十九条 区县财政局、农委(市属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日常管理和检查监督,切实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有效,严禁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违纪情况发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上海市中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机装备能力建设项目申报书




http://www.shagri.gov.cn/xxgk/xxgkml/snwgzyw/nongji/201512/t20151208_16009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