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认定办法



上海市版权局关于印发《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沪版权〔2014〕33号



各区(县)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各版权服务工作站、各产业园区(基地)、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上海版权工作“十二五”发展规则》,进一步提升上海版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规范版权示范单位和园区(基地)评定工作,推动版权工作更好地服务于上海经济、文化建设,上海市版权局制定了《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认定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认定办法


  上海市版权局

2014年9月9日



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上海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上海版权工作“十二五”发展规划》,进一步提升上海版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规范版权示范单位和园区(基地)评定工作,推动版权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地方经济、文化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版权示范单位,是指在版权作品的创作、推广运用和保护方面产生重大影响或做出突出贡献,并在上海具有示范效应的企事业单位。上海版权示范园区(基地),是指在集聚版权要素,在版权保护与推动产业发展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或做出突出贡献,并在上海具有示范效应的园区(基地)。

        第三条 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的认定工作,由上海市版权局负责组织实施。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和动态管理。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向上海市版权局提出申请:

      (一)重视版权工作,积极开展版权宣传和培训,员工具有良好的版权意识;

      (二)建立版权管理规章制度,设立版权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版权管理人员;

      (三)形成激励创作、有效运用、依法保护和科学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在本行业版权工作成效突出,版权对本单位的发展有明显推动作用,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引领示范效应;

     (四)经营状况良好、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园区(基地),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向上海市版权局提出申请。

     (一)具有版权管理机构和园区(基地)版权产业发展规划,经营状况良好;

     (二)与版权有实质性关联的企业相对集中,具有一定的规模,园区(基地)企业创作、运用版权的数量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

     (三)建立较完善的版权服务体系,积极营造激励创新的氛围,为企业创造了良好的产业发展条件。

     (四)有较完善的版权保护宣传和教育机制,园区(基地)无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六条 申报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申报表》;

     (二)版权工作概况,包括单位情况、版权制度建设情况,版权拥有和实施情况及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开展版权工作的措施、特色等。

     (三)申报人身份证明文件、《作品登记证书》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 申报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的区县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县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或上级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报上海市版权局。

       第八条 上海市版权局根据申报情况,采取书面审查申报材料与实地考察申报单位、园区(基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符合条件授予上海市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称号,颁发牌匾并公告。

       第九条 对获得上海版权示范称号的单位和园区(基地)的,享受以下扶持措施:

      (一)优先推荐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参加“国家版权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金奖”、“上海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国家级、市级评选;

      (二)为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办理作品登记、软件著作权登记费资助、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备案等事项提供便利条件;

      (三)对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开展版权工作进行重点指导;

      (四)为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处理版权纠纷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指导;

      (五)适时组织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参加版权交流合作、业务培训和考察活动;

       第十条 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应于每年12月月底前将本年度的工作总结报送上海市版权局,并按要求填报“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系统”。上海市版权局和区县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或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的监督和指导,不定期对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基地)进行抽查。对不符合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条件的,撤销称号并公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版权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版权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http://cbj.sh.gov.cn/cms/realPathDispather.jsp?resId=CMS00000000035519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