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预〔2014〕156号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民防办、市水务局、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本市贯彻落实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本市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和民防工程建设费。
  二、本市对养老机构提供服务减免超计划加价水费,其中: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减半收取。
  三、在筹建、设立、变更的不同阶段,本市养老机构可凭市与区县民政部门核发的养老机构筹建阶段证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上海市福利机构执业证照、准予变更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等证照,医疗机构可凭市与区县卫生部门核发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证照,向有关收费执收单位申请免缴或减半缴纳上述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文件规定,及时落实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的有关政策,自觉接受财政、价格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2014年12月30日


附件: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77号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促进养老和健康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的规定,现就减免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上述免征或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 
  (一)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
  (三)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简称省级设立)的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公布减免省级设立的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应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对本地区出台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违规设立的各类收费。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减免相关收费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11月1日




http://www.shdrc.gov.cn/gk/cxgk/1495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