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简化美术品审批及监管手续的公告



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简化美术品审批及监管手续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公告2015年第11号

为进一步推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对外文化贸易基地的发展,适应美术品的实际监管需求和业务特点,促进贸易便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1号)有关要求,上海海关、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文广影视局”)决定在试验区四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即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内简化美术品审批及监管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美术品是指《文化部、海关总署关于美术品进出口管理的公告》(2009)第一条规定的美术品范围。

二、本公告所称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是指从四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至境内区外或者从境内区外至四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美术品实质性进出口贸易行为。

三、本公告所称展览、展示指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的各类展示活动。

四、开展美术品保税仓储的,在四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备案环节,市文广影视局不再核发批准文件,试验区主管海关不再验核相关批准文件。

五、保税仓储的美术品在区内外展示、展览的,凭市文广影视局核发的展示、展览用批准文件办理海关监管手续;发生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凭市文广影视局核发的准予进出口批准文件办理海关验放手续。

六、市文广影视局核发的批准文件在有效期内可一证多批使用,但最多不超过六批。

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海海关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

2015年6月23日


http://shanghai.customs.gov.cn/shanghai_customs/423405/423461/423462/434391/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