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离岸服务外包全程保税监管制度”的公告



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离岸服务外包全程保税监管制度”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公告2015年第6号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1号)相关精神,经海关总署批准,就试验区内实施“离岸服务外包全程保税监管”制度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离岸服务外包全程保税监管”是指海关采用信息化手段,对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的、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试验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及其上下游产业链企业实施保税监管的作业模式。

二、开展离岸服务外包全程保税作业模式的区内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二)能够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实现信息化联网监管,可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三、区内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可设立加工贸易电子手册或电子账册,实施保税监管。海关对设计研发、生产制造、封装测试等离岸服务外包上下游产业链企业实施全程保税监管,操作办法按照现行海关加工贸易监管相关规定执行。

四、海关对符合条件的区内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履行离岸服务外包合同,由境外发包方免费提供的进口设备实施保税监管,国家不予减免税的商品(详见《海关总署2008年第65号公告》附件2和附件3)除外。具体操作办法如下:

(一)区内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应当向试验区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与境外发包方签订的离岸服务外包合同及合同所附的设备清单;

3.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4.手册备案预录入呈报表;

5.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主管海关受理备案申请后,对纸质单证和电子数据予以审核,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核发手册。手册以合同为单元,一个合同对应一本手册。

(二)手册备案有效期为1年。如需延期,区内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应在到期前30天内提出申请。海关审核同意的,每次延期不超过1年,最长不能超过服务外包合同期限。

(三)外包业务合同发生变更的,区内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应持变更的合同等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四)外包免费进口设备在外包业务合同执行完毕后应退运出境。

(五)外包免费进口设备内销或到期不退运境外的,须经海关核准后按规定办理进口纳税手续,涉及许可证件的,还需提供相关许可证件。

(六)手册到期后,区内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应在30天内持申请核销报告、手册、进出口报关单和相关单证向海关申请核销。

(七)区内离岸服务外包企业的信用状况为失信企业的,主管海关对已备案手册不予延期,对已备案未进口的货物不再予以保税进口,已进口的货物征收全额风险类保证金。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上海海关

2015年6月23日


http://shanghai.customs.gov.cn/shanghai_customs/423405/423461/423462/434386/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