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推进实施商品归类行政裁定全国适用制度的公告



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推进实施商品归类行政裁定全国适用制度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公告2015年第9号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贸易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1号),经海关总署批准并授权,就试验区内推进实施进出口商品归类行政裁定全国适用制度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海关总署授权全国海关进出口商品归类中心上海分中心(以下简称“上海归类分中心”)可以应试验区内注册登记企业的申请,就特定范围内的进出口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84章至90章所涉商品)作出归类行政裁定,并由海关总署统一对外公布。

归类行政裁定自公布之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统一适用。进口或者出口相同情形的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归类行政裁定。

二、除特殊情况外,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作进口或出口的3个月前向辖区主管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申请书(商品归类)》(格式见附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行政裁定的货物的具体情况;

(三)日期、口岸、数量等进出口计划;

(四)是否需要保护商业秘密;

(五)其他需要向海关说明的情况。

一份归类行政裁定申请只应包含一项归类事项。申请人对多项归类事项申请归类行政裁定的,应当逐项提出。

三、申请人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供足以说明申请事项的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证明拟于3个月后实际进出口的相关资料(包括进出口合同或意向书的复印件、船名、航次等);

(二)满足归类要求的图片、说明书、分析报告以及相关商品资料;

(三)必要时,申请人需提供货物样品。

申请书所附文件如为外文,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供外文原件及中文译文。

申请书应当加盖申请人印章,所提供文件与申请书应当加盖骑缝章。

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四、主管海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上述第二、三条规定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初审意见。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全部申请资料随附商品归类初审意见移送上海归类分中心;不同意受理的,主管海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于申请资料不符合规定的,主管海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上海归类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受理该申请,并通知主管海关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对申请资料不能满足归类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五、对于描述清晰、准确、资料齐全,能够满足归类要求的归类行政裁定申请,上海归类分中心应当受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归类行政裁定。作出的归类行政裁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提交海关总署统一对外公布。

六、申请人主动向海关提供新的资料或者样品作为补充的,应当说明原因。海关应当根据上述第四、五条规定重新审核。作出归类行政裁定的期限自上海归类分中心收到主管海关移交的补充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七、申请人可以在归类行政裁定作出前以书面形式向主管海关申明撤回其申请。

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海海关

2015年6月23日


http://shanghai.customs.gov.cn/shanghai_customs/423405/423461/423462/434389/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