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7〕7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4日

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培育和发展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高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效率和效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市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市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专项资金的存量资金、回收的本金和收益;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项资金要紧密结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聚焦重点、综合扶持,促进重大关键技术突破和产业化;

(二)专项资金支持主体原则上由本市企业承担,产学研紧密结合的项目也可由本市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承担。同一项目法人原则上不能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项目。已获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

(三)专项资金应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挥好“千人计划”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专窗作用,积极吸引各类人才投身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人才引进与产业发展相结合;

(四)专项资金支持一般需组织评估,并在评估环节引入具备综合性工程咨询甲级资质的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但应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建立科学、高效、客观、公正的评估机制;

(五)专项资金应按照约定,用于指定用途。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推进部门

(一)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成员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专项资金及相关重大项目、事项的日常管理;

(三)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四)市经济信息化委是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领域以及产业创新相关重大项目、事项的推进部门;

(五)市科委是生物等领域以及技术创新相关重大项目、事项的推进部门;

(六)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情况,对推进部门分工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大项目、国家配套项目以及特定出资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

专项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是指在国家亟需、能填补国内空白、上海自身有基础并有望取得突破的领域,技术含量高、应用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主要包括产业发展项目、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示范应用项目、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等。

专项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原则上满足以下条件: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新增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80%,自有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项目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已初步落实立项、土地、规划、环评、资金等实施条件(对不涉及基本建设的项目,土地等不作为项目支持前置条件;对纯研发类项目,环评、项目备案等不作为支持前置条件)。项目单位应有项目实施必需的自主知识产权。

对技术创新度和重要性高、具有重大产业化潜力和前景、第三方评估建议予以支持但总投资不到1亿元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并纳入项目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配套项目

专项资金支持的配套项目是指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国家给予资金支持,按照国家要求并经本市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需要本市给予资金配套的项目。

第八条 特定出资事项

特定出资事项是指报经市政府同意,由专项资金作为出资渠道予以支持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等推进部门每年9月底前预编制专项资金需求预算,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统筹平衡专项资金需求,研究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市财政局根据经初审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统筹平衡后,安排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按照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的管理

第十条 重大项目申报和审核

重大项目的申报与审核流程为:

(一)项目推进部门负责组织重大项目申报受理。

(二)项目推进部门初审同意后,将重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转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并形成重大项目建议支持方案,提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上报市政府审定。

(五)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政府意见,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会同项目推进部门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实施框架协议。

第十一条 投资补助支持

采用投资补助方式支持的重大项目,原则上按照以下比例支持:产业发展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新增投资的10%,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示范应用项目、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支持比例不超过新增投资的30%。各类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高于1亿元。突破规定比例等限制的项目,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采用投资补助方式支持的重大项目,在项目批准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先行拨付核定支持金额的40%,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核定支持金额的40%,后评估通过后拨付不超过核定支持金额的20%。原则上项目法人的自筹资金应同步到位。主要由政府资金扶持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基础工程、重大科研等项目,资金拨付时20%尾款实行预拨方式。

对符合补充条件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领域重大项目,可采用滚动支持方式。补充条件为:项目单位为所在领域竞争力领先和成长性突出企业,技术能打破国外垄断,能形成显著市场规模,产业带动效应强。滚动支持实行目标考核管理,以3—5年为周期,结合评估情况,明确支持总额和年度资金拨付计划,通过考核后逐年支持,年度支持比例原则上不高于项目当年新增投资的30%。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高于1亿元。

对符合补充条件的装备研制类重大项目,可实行制造商—用户双向支持方式。补充条件为:制造商为本市注册企业,用户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两者是非关联单位;制造商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能打破国外垄断,相关产品技术参数有重大突破,且处于示范应用或应用推广阶段;项目合同(不超过5个)距制造商实现首台(套)销售时间不超过两年,合同合计总金额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项目申报时处于产品工艺试验和安装调试之前的阶段。双向支持用于制造商和用户单位的联合研发活动,以双方正式销售合同为基础,由制造商联合用户单位申报。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额的30%,项目获批后先行拨付支持金额的50%,后评估通过后拨付不超过支持金额的50%。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高于1亿元。

第十二条 资本金注入

对采取资本金注入或其组合方式支持的重大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国资委、相关受托国有投资公司,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提出资本金注入的具体方案,与项目支持建议方案一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委托国有投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办理相关手续。履行出资人义务的国有投资公司根据项目支持方案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审定的资本金注入方案、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以及财政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贷款贴息

对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重大项目,参照投资补助支持方式,在项目批准、中期评估和后评估等阶段,由市发展改革委批复,并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项目单位在办理资金拨付时需提供项目贷款利息凭证。

第十四条 无息委贷

对采取无息委贷方式支持的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市级资金管理公司,基于原科教兴市账户,利用科教兴市结余等资金,作为无息委贷的资金来源。资金管理公司与合作银行、项目单位签订三方贷款协议,并作为专项资金出资人代表负责专项资金的本金拨付、利息支付和本金回收。

无息委贷支持金额原则上不高于5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需超过上述规定比例或支持金额上限的项目,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

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的评估

重大项目应进行中期评估和后评估。

中期评估由项目推进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将有关评估结论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批复项目中期评估报告给项目推进部门,并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申请办理拨款手续。

后评估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实施,批复项目后评估报告给项目单位,并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申请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六条 重大项目的调整

一般调整,由项目单位报推进部门留档,推进部门可视情予以批复,并由评估机构在中期评估或后评估时予以确认。

重大调整、终止和撤项,由推进部门初审转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后予以批复,并视情追回相应专项资金。

第四章 配套项目的管理

第十七条 配套项目申报和审核

配套项目的申报与审核流程为:

(一)配套项目需经本市归口管理部门(原则上按照“上下对口”的原则或国家有关部门文件要求归口管理或联合管理)商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配套项目支持建议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对国家有关部门已进行评估的项目,本市不再评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文件及本市相关规定要求,审议配套项目支持建议方案,可视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配套出资的必要性进行评估。

(三)市发展改革委将支持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四)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配套资金支持方案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配套项目资金支持

配套项目的资金支持和拨付比例,原则上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特定出资事项的管理

第十九条 审批程序

特定出资事项的组织程序为:

(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对特定出资事项的建议支持方案。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特定出资事项审议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上报市政府审定。

(三)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意见,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条 支持管理

特定出资事项的支持方式,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出资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具体股权代持人建议并报市政府审定。股权代持人与事项承担单位签订投资协议,并履行国资出资管理职责。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监督管理

项目推进部门在项目初审过程中,要加强信用核查,并根据技术路线、财务能力、预期成果等要素,探索建立“积分制”指标体系,提高财政支持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理性。项目单位和专项资金国有出资主体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项目推进部门按照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弄虚作假、冒领、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以及抽逃资金、因管理混乱导致项目失败和资产流失的,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取消项目法人和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例外事项

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个别特殊项目,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受理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对个别特殊项目的资金支持比例和支持方式突破现有规定限制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市发展改革委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管理费用

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的项目评估、审计、绩效评价等经费,在专项资金预算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衔接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涉及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效期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1日。

2017年7月1日起至本办法实施前,相关企业及机构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按照本办法予以支持。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