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

沪发改农经〔2016〕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自2010年上海世博会以来,本市开始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第二轮政策的实施年限已于2015年12月底到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2651号)要求,为巩固前两轮政策成果,进一步引导、鼓励和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防止秸秆焚烧产生环境污染,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元利用、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原则,结合上海农业生产实际,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和燃料化利用,逐步形成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长效机制,促进都市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促进新农村及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

(二)主要目标。将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作为转变农业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方面之一,力争到2018年,粮油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6%,其中除还田以外的秸秆综合利用量达到20%,茭白的利用率达到50%,基本消除因秸秆焚烧及不当处置造成的环境污染。

(三)工作任务。完善高效收集体系,建立专业化储运网络,提高秸秆利用水平,拓宽综合利用渠道。提高秸秆焚烧火点监测水平,构建科学合理的奖惩机制,加强信息公开和执法。积极支持新技术和装备研发,完善秸秆综合利用标准体系,实现装备、产品和工艺操作的标准化。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宣传作用,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教育培训,逐步提高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识和自觉性。

二、支持政策

由市、区(县)两级政府对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给予资金补贴。

(一)支持范围。对本市(含域外农场)的水稻、二麦、油菜、茭白秸秆的综合利用给予支持。支持范围如下:

1、对水稻、二麦、油菜秸秆实施机械化还田的本市农机户、农机服务组织及相关农业企业;

2、综合利用(除还田外)秸秆的本市单位。

3、市级层面在项目资金审核中所涉及的工作经费,在专项资金中给予安排。

(二)支持标准

1、对水稻、二麦、油菜秸秆实施机械化还田的本市农机户、农机服务组织及相关农业企业,给予50元/亩的资金补贴。

2、对收购本市水稻、二麦、油菜秸秆,并实施秸秆综合利用的单位,按实际秸秆综合利用量,给予300元/吨的资金补贴。

3、对收集、运输茭白秸秆并实施秸秆肥料化利用的商品有机肥生产企业,按照实际秸秆利用量,给予25元/吨的资金补贴。

4、对于实施秸秆综合利用的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补贴,具体参照《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2014年修订版)》(沪发改环资〔2015〕1号)执行,市级财力给予固定资产投资额30%的配套资金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5、对购置秸秆利用相关农机具给予定额补贴,具体参照《上海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办法》(沪农委〔2014〕32号)执行。

6、市级核查工作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实施,核查工作经费和核查工作承担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结果确定。

(三)资金来源。支持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区(县)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部分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区(县)级财政部分在区(县)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

1、对于实施水稻、二麦、油菜秸秆机械化还田的支持资金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根据不同区(县)实际情况,实行差别政策。其中,对于浦东、宝山、闵行、嘉定区,市承担50%,区承担50%;对于松江、青浦区,市承担60%,区承担40%;对于奉贤、金山区,市承担70%,区承担30%;对于崇明县,市承担80%,县承担20%;对于市级单位所属农场(含域外农场),市承担50%。

2、对于实施秸秆综合利用(除还田外)的支持资金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承担80%、区(县)承担20%。

3、固定资产投资额补贴和机具购置补贴的支持资金分别按前述规定。

(四)支持年限。政策实施年限暂定为2016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三、审核和资金拨付

(一)预算编制。每年9月30日前,由各区(县)农委和市属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向市农委和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下一年度资金使用建议,以便编制下一年度资金预算。

(二)资金计划。各区(县)农委会同区财政局、市属单位,于每年“三夏”和“三秋”后,在完成核查工作基础上,向市农委报送秸秆综合利用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市农委和市相关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后,市发展改革委下达资金计划。

(三)资金预拨。每年3月31日前,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秸杆综合利用市级补贴资金拨付函,将当年度秸杆市级补贴资金预先下达至相关区及市属单位。

(四)核查清算。市级核查工作应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市农委组织项目验收和核查工作经费审核,并将核查工作经费拨付申请、核查工作报告等材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按照核查结果,次年年初市财政局与区(县)财政局和市属单位结算市级补贴资金,多退少补,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有关要求,将核查工作经费拨付至核查工作承担单位。

核查工作结束后,区(县)级财政将市区两极补贴资金统一拨付至农机户、农机服务组织和相关企业。

四、组织实施

(一)区政府是推进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协调、推进、监督、检查工作。一是严格落实秸秆禁烧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秸秆焚烧;二是要组织好乡镇政府、村委会、农户、农机服务组织等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三是加大资金投入,支持秸秆收集贮运体系建设;四是要对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的固定资产投入予以支持。

(二)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年度资金扶持计划,审核资金申请报告,综合协调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三)市农委牵头负责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的核查和汇总,指导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四)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对全市秸秆禁烧情况进行监管,提供全市秸杆焚烧火点的监测信息。

(五)市财政局牵头负责对支持资金计划审核,并依据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六)市审计局牵头负责对支持资金使用的监督审计。

五、约束机制

(一)对于虚报面积、且相应区未予以核减的情况,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并根据虚报次数(或火点数)扣减市级支持资金比例、扣减资金由区级财政补足。虚报次数在3次以下的(含3个),市级支持资金比例扣减1%;虚报次数超过3次的,市级支持资金比例扣减3%。

(二)设立黑名单制度。将虚报或造假的违规单位列入黑名单,不得享受本轮补贴政策。

本通知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