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加工贸易工单式核销模式的公告



上海海关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加工贸易工单式核销模式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8号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进出境货物通关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3〕38号),经海关总署批准,就试验区内开展工单式核销模式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工单式核销模式是指海关以料号级管理为基础,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信息化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中建立料号级底账,并根据归并规则再建立项号级底账,对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试验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实行项号级底账通关、信息化系统料号级底账核销的一种监管模式。

二、开展工单式核销模式的区内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加工贸易;

(二)使用ERP等系统对采购、生产、库存、销售等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

(三)使用工单记录生产耗用及产出情况;

(四)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信息化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具体联网条件及办理手续详见上海海关公告2014年第5号);

(五)对保税料件料号与非保税料件料号分开管理。

三、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开展工单式核销的,应当向试验区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递交《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工单式核销模式备案表》(见附件),经海关验核符合相关条件的,方可开展。

四、实施工单式核销的区内企业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以下数据:

(一)在料件进口、成品出口(内销、深加工结转)前向信息化系统申报归并前的料号级料件、成品信息,并申报对应的项号级料件、成品及理论单耗信息。

料号级料件、成品与对应项号级料件、成品的归并关系,参照《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进出口商品归并规则(试行)》(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5号)的有关规定建立。

(二)料号级报关数据(信息化系统根据归并关系自动生成对应的项号级报关数据),料号级报关数据经海关放行确认后,区内企业应当向海关申报关联的项号级报关单。

(三)料号级工单数据(当日的工单数据应当在次日内报送完毕,未经海关同意不得延期报送);

(四)料号级货物出入库数据(当日的出入库数据应当在次日内报送完毕,未经海关同意不得延期报送);

(五)料号级货物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边角料等库存数据(按照海关确定的周期进行报送,最长不超过14天);

(六)保税区内企业内销的保税加工制成品中,如果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海关按对制成品所含从境外购入料件内销征税的,需申报对应的内销单耗;

(七)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动态数据。

五、区内企业应当自实施工单式核销模式之日起定期向海关进行报核。核销周期由主管海关按实际监管需要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年。

区内企业应当在海关确定的核销周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完成报核。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报核的,经主管海关审核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

六、海关可以采取下厂核查的方式对区内企业的申报库存数进行核实,确认当期核销的料号级实际库存数。

七、海关核销时,将区内企业核销期截止日的料号级实际库存数与信息化系统中的料号级法定计算库存数进行比对后,视情况分别进行以下处理:

(一)实际库存数多于法定计算库存数的,且区内企业可以提供正当理由的,海关按照实际库存数确认当期结余;

(二)实际库存数少于法定计算库存数的,且区内企业可以提供正当理由的,海关按照实际库存数确认当期结余。对于短缺部分,海关应当责令区内企业办理后续补税手续,边角料按照实际报验状态确定归类并征税。

八、本公告下列用语的含义:

“工单”,是加工贸易企业在实际生产管理中用于表示某一批次制成品对应所耗用的料件明细,反映的是企业加工过程中每道工序转化为多级半成品所耗用的料件明细;

“半成品”,是指企业尚未制造完工成为可用于出口或者内销的成品、仍需进一步加工的货物。海关对半成品仅实行料号级管理,不进行项号级备案;

“法定计算库存”,是信息化系统将一定周期内已核扣的料号级电子数据,按照一定的逻辑公式运算得出的料号级理论库存数;

料件法定计算库存数=本期期初数(经结转的上期核销料号级实际库存)+料件进口数(根据项号级报关单对应的料号级报关数据)–料件退运数(项号级报关单对应的料号级报关数据)–工单耗用数

成品法定计算库存数=本期期初数(经结转的上期核销料号级实际库存)+成品退运数(项号级报关单对应的料号级报关数据)+工单产出成品数–成品出口(内销)数(项号级报关单对应的料号级报关数据)

半成品法定计算库存数=本期期初数(经结转的上期核销料号级实际库存)+工单产出半成品数–工单耗用半成品数

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上海海关

2014年4月21日


http://shanghai.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27/tab64055/info70371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