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放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审批权限的通知



上海检验检疫局关于下放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审批权限的通知

沪检认函〔2018〕9号

各分支局、办事处: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方便企业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以下简称出口食品备案),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总局192号令)(以下简称《备案管理规定》)规定,上海局将出口食品备案行政审批事项下放部分分支机构,现就有关承接事宜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上海局认证监管处统一负责组织实施上海地区出口食品备案管理工作。分支局为所在辖区出口食品备案的审批主体,具体实施出口食品企业备案受理、专家评审、审批、发证及辖区企业监督检查工作。

二、受理和许可机构

上海局出口食品备案受理、许可机构为:浦江局、浦东局、机场局、宝山局、闵行局、奉贤局、崇明局、南汇局、金山局、松江局。

三、工作要求

(一)各局务必高度重视,由专门部门统一负责组织开展出口食品备案工作。

(二)各局出口食品备案工作应按照上海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出口食品备案权限下放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上海检验检疫局

2018年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http://www.shciq.gov.cn/tslm/rzjg/tzgg_832/201801/t20180119_7947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