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府发〔201781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1026

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创业投资机制促进创新创业活动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规范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英文名称为VentureCapitalGuidingFundofShanghai,英文缩写为VCGFSH),是指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主要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引导民间资金投向上海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并主要投资于处于种子期、成长期等创业早中期的创业企业,促进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集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引导基金,以及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创业投资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企业及创业投资母基金。

第四条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运作相分离的管理体制。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制,行使决策管理职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事务。

领导小组委托专业的行业管理机构成立独立的引导基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

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由符合条件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负责。根据领导小组审定意见,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管理协议,约定受托管理机构承担引导基金募资、投资、投后管理、清算、退出等日常投资运作的职责,建立管理费用支付标准、方式和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五条引导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财政资金;

(二)引导基金运行的各项收益;

(三)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资金来源。

第三章运作原则与方式

第六条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积极吸引和集聚海内外优秀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团队来沪发展,大力培养本土创业投资管理团队。鼓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第七条引导基金投资运作可采用参股投资、跟进投资、融资担保或其他方式。具体要求如下:

(一)参股投资。引导基金可参股或发起设立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市场化母基金、重点产业领域并购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但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参股投资的市场化母基金必须主要投向天使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

(二)跟进投资。引导基金可跟随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创业企业,但不得以“跟进投资”的名义直接从事创业投资运作业务,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申请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企业仅限本市重点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外发布年度跟进投资申报指南),且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在本市的早中期创业企业。

(三)融资担保。引导基金按照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债权融资有关规定,在适当时候通过适当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

(四)其他方式。引导基金可进行闲置资金的保值性投资(仅限于购买国债和银行存款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或经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八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参股基金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基金章程,明确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案、投资领域、决策机制、基金管理机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九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报告引导基金投资运作情况、投资及损益情况以及其他重大情况,并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定期报送投资项目统计分析报告。

第五章退出制度

第十条引导基金可以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方式,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投资形成的股权可按照引导基金运作有关规定,采取上市退出、股权转让、股东回购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十一条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存续期满后解散。需要延长存续期限的,应当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与其他出资方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合同等文件(以下简称“合同文件”)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一般应当在创业投资企业存续期满后退出;存续期内如提前达到预期目标,可通过预设股权回购机制等方式适时退出。

第十三条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时,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与其他出资人在合同文件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提前退出:

(一)创业投资企业方案确认后超过1年,未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出资拨付创业投资企业账户1年以上,创业投资企业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创业投资企业未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约定情形的。

第十四条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形成的股权,在创业投资机构履行有关协议约定承诺的前提下,由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团队及其指定方受让引导基金在该创业投资企业的份额或股权,自引导基金投入后4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可按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人民银行公布同期的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超过4年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等专业机构对所持股权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引导基金退出价格的依据。

申请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六章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引导基金应当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具有相关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引导基金账户管理、资金拨付及清算、资产保管等日常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并履行定期报告义务。

第十六条引导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级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理财产品、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或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十七条引导基金出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运作,但对所扶持企业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的情况下,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十八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风险防范机制,切实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十九条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引导基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信用记录,并将其纳入全国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第七章监督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引导基金应当建立完善的外部监管和监督机制,由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引导基金进行监管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由领导小组对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监督和绩效考核,并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的审计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遵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根据引导基金运作情况,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和具体退出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1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1130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71020



   《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解读材料

    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起始于上世纪90年代,为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效应,探索改变“专家选项目、政府定项目”的传统政府科技投入模式,上海市政府于2010年设立了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发布了《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10〕37号)。

  引导基金设立以来,通过政府引导,市场环境不断优化,本市创业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发展势头愈加强劲。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加快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发挥政府引导基金带动社会投资、培养市场需求、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创新创业企业成长等作用,在原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本市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新形势,重新制定下发《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1、《管理办法》发布的背景依据是什么?

  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上海要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的新要求,2015年5月,本市出台《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的意见》(沪委发[2015]7号),提出要建立市场导向的创新型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快创业投资发展。在此背景下,《管理办法》的制定结合了国家有关规定和上海创投行业发展现状及特点,符合国家对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要求及政策导向,有利于推动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2、《管理办法》发布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引导基金设立以来,有效发挥了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上海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截至2016年末,参股子基金已累计投资项目超过600个,超过90%的企业为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健康、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的早中期科技型企业,资金放大近6倍。

  结合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情况,《管理办法》的发布有利于继续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实现有效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完善上海创业投资管理制度的目标和任务。

  3、《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一是明确引导基金采取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以及政府、受托管理机构、托管银行等相关方的职责和义务。

  二是明确引导基金“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运作原则。

  三是对引导基金具体运作方式进行说明,包括参股投资、跟进投资、融资担保等方式。

  四是明确了退出制度,包括引导基金退出方式、退出时间、提前退出条件、股权转让条件及价格等内容。

  五是明确了引导基金风险控制、监督、绩效考核机制,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规范运作。

  4、《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哪些?

  《管理办法》适用于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创业投资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并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企业及创业投资母基金。

  5、《管理办法》的操作方法是什么?

  引导基金自2010年起在全国先行先试市场化、专业化引导形式,由引导基金领导小组负责决策,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委托国资企业上海创投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管理体制上坚持决策、评审、日常管理相分离的体制。

  上海创投作为现阶段的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严格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履行日常职责,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至今为止持续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

  6、《管理办法》的注意事项是哪些?

  《管理办法》发布后,后续引导基金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将根据引导基金运作情况,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和具体退出办法,具体操作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7、《管理办法》的关键词诠释

  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由市政府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鼓励天使投资企业对初创期企业实施股权投资,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天使投资母基金,促进机构化天使投资企业发展。

  市场化母基金:完全按照市场化方式组建,由专业管理团队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顾问委员会,具体负责母基金投资运作,并建立符合行业惯例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基金投资运作的规范化、市场化、专业化,定位于投资各类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

  重点产业领域并购投资基金:主要投资方式为自行或与其他投资方组成联合收购方收购目标企业(包括上市企业)股份、股权或资产以获得目标企业的控制权,或以包括协议控制在内的其他方式获得目标企业的控制权,对其进行整合和重组,待目标企业经营改善后,通过上市或转售等方式,出售其对目标企业所持股份、股权或控制权而退出的基金类型,重点支持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等产业领域。

  8、《管理办法》的惠民利民举措有哪些?

  一是引导基金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引导基金主要投资于处于种子期、成长期等创业早中期的创业企业,促进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集聚。

  二是引导基金不以盈利性为目的。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形成的股权,自引导基金投入后4年内退出转让的,转让价格可按照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股权转让时央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

  9、《管理办法》新旧政策差异

  与2010年发布的《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相比,重新制定的《管理办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是《管理办法》以国家关于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的最新要求作为修订依据,对资金来源、风险控制等内容进行了调整优化。

  二是《管理办法》目标更高,辐射范围更广,从“促进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上海聚焦”拓展到不限地域,进一步体现上海创新先行者的引领作用。

  三是《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更全,根据创投行业发展趋势和国家政策导向,除了创业投资企业外,将天使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也纳入了适用范围。

  四是按照国家政策导向,《管理办法》不再要求以事业法人形式设立引导基金,不再指定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而是提出引导基金可以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选择方式更市场化,可以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五是《管理办法》对引导基金运作方式进行了完善,同时形成了天使、创投、市场化母基金、产业并购基金等多层次参股投资体系。

  六是将原管理办法中一些程序性、操作性内容进行了简化,体现了原则性,同时规范了引导基金退出方式,对不同退出情况进行原则性描述。具体操作方法将在后续配套实施细则中进一步明确。

  七是《管理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进一步规范了引导基金运作领域,体现了市场化方向,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八是《管理办法》将引导基金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框架,加强引导基金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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