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财教[2014]34号

市级文化单位,各区县宣传部、财政局、文化(文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157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本市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联合制订了《上海市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

2014年7月22日

上海市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央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精神,实践市政府“创新驱动发展、经济转型升级”和建设国际文化大都市的战略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157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本市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上海市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宣传文化经济政策,支持本市宣传文化单位发展,加强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繁荣社会主义宣传文化事业和产业而设立的财政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原则、扶持对象、方式和范围

第三条(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按照财政部门关于项目支出预算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使用以社会效益优先为前提,兼顾经济效益;专项资金根据本市宣传文化发展的需要统筹安排。

第四条(扶持对象)

专项资金扶持包括:

(一)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图书出版、数字出版、发行、印刷,期刊(杂志)、报纸、动漫游戏、网络视听、音像制品、演出等业务及相关管理的宣传文化单位;

(二)党报党刊、重点新闻网站、对外宣传媒体和单位;

(三)宣传文化人才培养、培训机构,及经认定的优秀文化人才所属单位;

(四)宣传文化部门所属文化产业推进公共服务平台;

(五)宣传文化部门所属重点文化设施运营单位;

(六)宣传文化部门所属转制文化企业;

(七)其他经本市宣传文化主管部门认定的社会宣传文化单位;

(八)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重大文化项目。

第五条(使用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相结合的方式安排使用。无偿资助主要用于宣传文化单位的公共性项目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贷款贴息主要用于对宣传文化单位临时性资金不足及有偿还能力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等项目借款的利息补助。

贴息资金根据实际贷款金额给予全额贴息或部分贴息,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对贷款单位逾期不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第六条(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导向类对内、对外宣传工作,加强宣传文化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引导、扶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和文化设施等。具体包括:

(一)支持导向类对内、对外宣传工作

主要用于党报党刊发展扶持;主流媒体发展新媒体重点项目;纯文学类报刊发展扶持;宣传舆论导向类项目及重大新闻出版题材的策划、组织、宣传、发布、评估及奖励等经费;对外宣传媒体扶持及重点外宣工程经费;其他主流媒体宣传经费。

(二)加强宣传文化人才队伍建设

主要用于引进高端、紧缺文化人才;培养、奖励和资助优秀文化人才;其他文化人才保障经费。

(三)引导扶持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主要用于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扶持;电影产业发展扶持;网络视听产业发展扶持;数字出版产业发展扶持;印刷技术升级改造扶持;图书发行渠道建设扶持;精品图书出版及版权保护扶持;转制文艺院团改革发展扶持;重点文化设施维修改造补贴及贷款贴息;文化与其他行业融合发展项目支持;其他重点文化产业项目扶持等。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不得用于弥补主管部门行政事业费不足;不得用于请客送礼等违反财经纪律的支出。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

第七条(预算编制)

专项资金纳入市委宣传部部门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专项资金要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单位,具体由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文广影视局、市新闻出版局等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细化编制年度项目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报市政府审批。

第八条(预算执行)

专项资金年度支出预算经规定程序批准后,各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预算及时向市委宣传部报送具体项目资金使用方案。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对具体项目资金使用方案进行审核,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本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各项目单位年末未执行完毕的项目资金,应按照现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财政资金结转和结余的管理规定执行,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预算调整)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经批准后,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财务管理)

被资助对象获得的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资产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承担单位使用和管理,国家有权进行调配。企业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

宣传文化主管部门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将相关情况上报财政部门。同时,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应依法接受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的监督。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及宣传文化主管部门按照本市财政资金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违规责任)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扣减以后年度预算,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并追缴已拨款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区县政策)

各区(县)可以根据本地区宣传文化事业和产业的发展情况,设立区(县)宣传文化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报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六条(实施细则)

专项资金下设各领域细分专项扶持资金的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使用管理细则,报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七条(解释责任)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原《上海市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08〕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