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局(办),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创新国防科技工业科研投入管理方式,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防科工局制定了《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

  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创新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投资方式,发挥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自主创新,提高投资收益,规范建立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事后补助机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投入少、研制周期短、技术成熟度高的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适用本办法。具体范围见附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科研成果并通过验收审查后,由中央财政按照相关管理程序直接给予一定额度补助资金的资助方式,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两种方式。

  前款所称的项目承担单位,是指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第二章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第四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局发布的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指南,结合自身研发需要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后,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取得成果并通过验收后,中央财政给予相应资金补助的科研资助方式。

  第五条 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发布指南。国防科工局根据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规划和年度支持重点发布项目指南。对于其中符合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的领域、方向和项目,应当明确纳入后补助实施范围,并提出拟达到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

  (二)提交申请。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指南要求,编报项目建议书。

  (三)立项批复。国防科工局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评估论证,并根据评估论证结果采取公开、择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批复时要明确项目的考核指标、项目概算及后补助方案、研究周期、验收方式方法等重点内容。

  同一项目原则上只委托一家单位承担。当出现多家单位申请,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各不相同、难以判断优劣时,可以同时委托两家单位承担研究任务。

  同时委托两家单位承担研究任务的,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支持的原则、后补助标准(每家单位应得补助不得超过中介机构评估确认投资的80%)。

  (四)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批复项目建议书自行组织实施和管理。项目终止实施的,应当按照管理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五)组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在完成任务或实施期满后,应当及时向国防科工局提出验收申请。国防科工局按照相关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程序及时组织验收,不再进行财务验收。

  (六)验收结果公示。国防科工局将项目验收结果及拟补助金额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七)经费拨付。项目通过验收后,国防科工局按照立项批复时确定的项目概算及后补助方案,提出项目后补助预算安排建议,送财政部批复。预算批复下达后,补助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财政拨付的后补助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可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 立项批复是项目执行、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和补助资金拨付的依据。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项目不得进行研究周期、任务目标和考核指标、项目经费调整。

  第七条 项目验收可以采取用户评价、第三方检测、专家评审等方式,国防科工局在立项批复时应当明确项目验收方式。

  第八条 用户明确的项目成果,验收必须有用户评价。用户的选择由国防科工局和项目承担单位共同确定。立项批复中应明确用户名称、成果使用评价要求等相关内容。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权责,确保用户出具客观公正的评价意见。

  项目成果交付用户后,经过至少一个完整的使用周期后,由用户按照项目立项批复要求以及协议书的约定,提供成果使用情况的评价报告。

  第九条 项目验收需要进行第三方检测的,立项批复中应当明确。受托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独立完成项目成果检测,提供相关成果的技术指标、性能等检测报告。

  第十条 项目验收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由国防科工局组织专家,根据项目建议书明确的项目验收方法,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测试和评价,由专家出具评审报告。

  第三章 奖励性后补助

  第十一条 奖励性后补助是指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军工科研生产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发活动,所取得的科研成果解决了国防军工技术急需问题,以及推动了军工技术转化与市场应用,在国际军贸市场或民用市场为国家创造较大利益,经审查验收通过后,中央财政给予相应资金补助的科研资助方式。

  第十二条 申请奖励性后补助的科研成果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对解决国防军工技术急需问题发挥关键作用,或在国际军贸市场或民用市场为国家创造较大利益;

  (二)属于申请单位的原创成果,研发记录完备;

  (三)未得到财政专项资金资助。

  第十三条 国防科工局商财政部根据需要解决的问题、科研成果的贡献,制定不同的奖励等级,确定相应的奖励额度。

  第十四条 奖励性后补助按照以下程序管理:

  (一)征集成果。由国防科工局定期发布信息,征集解决重大问题的技术成果,并明确提出技术成果对解决问题应当达到的具体要求和奖励额度。

  (二)提交申请。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公告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完整的技术研发过程、项目的创新意义、解决的问题,以及成果的市场应用前景与效果等内容。

  (三)审查验收和公示。国防科工局对征集到的技术成果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其是否符合成果征集公告要求,验证其能否解决相关问题,形成项目审查验收结论,并向社会公示。

  (四)实施奖励。国防科工局根据审查验收结论,提出奖励性后补助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批复。预算批复下达后,资金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支付至获得奖励性后补助的单位。经核定拨付的奖励性后补助资金,由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对其项目申报情况、成果验收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项目单位或个人弄虚作假、伪造成果、重复申报立项、以不当方式唆使用户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或检测报告,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或个人的不良信用行为应当记录在案,作为今后遴选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依据。

  第十七条 专家、中介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和用户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宣布其出具的相关结果无效、通报批评、降低信用等级等处理措施,并将违规行为记录在案,作为以后遴选专家、中介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和用户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民用飞机专项科研项目、高技术船舶科研项目需要实行后补助方式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各科研科目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未实行后补助方式的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仍按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