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企业调整专项补助办法



上海市危险化学品企业调整专项补助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确保城市公共安全,优化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企业的布局,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市政府发布的《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原料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关停以及向规定区域搬迁,依照本办法实施专项补助。

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经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业结构调整办”,设在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准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调整项目。

第三条(部门管理职责)

在市产业结构调整协调推进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的领导下,市有关部门按照以下分工开展工作:

市产业结构调整办负责提出市级危险化学品企业调整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市级专项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并对各区县、控股集团公司提出的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申请提出意见。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提出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调整年度推进工作计划,核准企业调整减少的危险因子数量并出具证明,督促区县安全监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落实企业调整方案。

市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拨付市级专项补助资金。

第四条(专项补助资金来源)

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调整专项补助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预算安排。其中,市级专项补助资金在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区县申报项目,由生产(使用)装置、储存设施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市国资委对国资系统确有困难的控股集团公司,可以在国资收益中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五条(计算标准)

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金额,以调整项目减少的危险因子为核算依据,2013年每吨危险因子补助标准为1200元。按照“早调整、多支持,晚调整、少支持”的原则,2014年、2015年每吨危险因子补助标准分别按照0.9、0.8的系数逐年递减。

危险因子主要由区域系数(Zi)、危险系数(Rn)、企业运行性质系数(Mk)和危险化学品核定量(Qn)构成。计算方法为:市补助资金数额=补助标准(1200元/吨)×逐年递减系数(Lf)×区域系数(Zi)×企业运行性质系数(Mk)×Σ{危险系数(Rn)×危险化学品核定量(Qn)}(详见附件)。

对单个项目的市级专项补助资金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个别特别重大项目,市级专项补助资金金额需超过规定上限的,另行上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执行。

第六条(主要用途)

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职工分流安置;

(二)危险化学品设备、装置的专业拆除工程;

(三)专业清理危险化学品、专业处置危险废料和危险废弃物等;

(四)经市联席会议批准的其他用途。

第七条(申请)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调整工作,各区县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区县安全监管局、财政局向市产业结构调整办提出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控股集团公司负责所属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调整工作,向市产业结构调整办提出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申请材料包括:

(一)专项补助资金申请(列明项目概况、实施调整的方式和进度、项目调整的总资金和资金来源、配套资金的安排及承诺、银行专户账号等);

(二)项目调整方案(列明调整的目标任务、调整完成的时间节点、调整成本测算、职工分流预案、稳定工作的主要措施等);

(三)危险化学品企业调整项目信息表、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其他应当报送的材料。

第八条(审核)

市产业结构调整办组织审核各区县、控股集团公司报送的申请材料。市安全监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审核市级专项补助资金金额,并报市产业结构调整办核准。

第九条(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市产业结构调整办提出的资金拨付申请以及财政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拨付市级专项补助资金。资金拨付方式为:调整方案启动后,先行拨付核定金额的70%;待调整完成并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后,由区县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区县安全监管局、财政局)、控股集团公司申请剩余的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

第十条(监督和管理)

对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调整项目,各区县政府、控股集团公司应当加强监管,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发现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市产业结构调整办。

市产业结构调整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县、控股集团公司调整项目的实施和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对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组织审计抽查。

市级专项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对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以及违反规定使用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应处罚,处罚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一条(附则)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